A是一名公立國小高年級班的導師,有時候例假日要帶學生參加比賽或是支援學校活動,對於這些發生在非上班時間的額外活動,A聽說可以申請補休,但通常高年級生一周只有星期三是半天課,周三下午學校又常安排研習,A根本難以安排補休,或是排了補休,但工作一堆做不完;即便請了補休,人還是在學校工作。因此A很好奇,究竟老師可不可以不請補休,改請領加班費呢[1]?
註腳
首先,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已指出公立學校所聘任的教師除非有兼任學校的行政職務,否則不屬於公務員[1]。所以對於公立學校的老師如果在非原本約定的工作時間外需要執行職務,例如:星期五晚上協助學校家長日、假日的校慶運動會等,額外加班到底是要以支付加班費或者是排補休的方式,一直是一個爭議問題,也是各地教師工會努力爭取權益的目標之一。
一般來說,公立學校的老師如果有加班情形的話,是可以在平日申請補休的,依教育部的函釋,這種加班補休是以「時」作為單位加以計算[2];補休期限則由各縣市政府決定[3],已有媒體報導部分縣市於2023年起已經將申請補休的期限從1年延長為2年[4]。
但如果是私立學校的老師,他們與私立學校之間是成立私法上的契約關係,並不適用本文前面提及的教育部函釋及相關法規,因此不在本文的討論的範圍[5]。
如果本身有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加班,除了補休一途還可以選擇加班費,這點在目前是沒有問題的[6]。問題在於,如果本身並沒有兼任行政職務的老師,是否也同樣可以不選擇補休而選擇加班費呢?就這一個問題,原先未兼行政職務而僅負教學責任的老師是無法請領加班費的,如此一來,就造成了老師之間不公平的現象,對單純負教學責任的老師也不合理。
而教師因加班所生的勞動權益也是各地教師工會努力爭取的目標,在經過不斷地努力後,臺中市教師職業工會也率先爭取到一般教師也可以請領加班費[7],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於2020年發函給各學校,說明學校例假日派教師出席由教育局或其他政府機關、社團指派的活動,事後加班的補償方式可以選擇補休或領取加班費的方式[8]。桃園市也隨後跟進[9]。
而於2021年,教育部也發函給各縣市政府,請各縣市政府針對教師加班提供合理勞動權益的補償機制,由此可知,教師加班的補償制度將會因為各縣市政府各自的作法而有不同。舉臺北市為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也在同年發函給各學校明確指示:如果教師是因為教育局的活動而加班,則由教育局編列加班費支付給教師;而如果是其他加班指派事項,則回歸各學校依照市政府教育局的相關任務範例辦理,經費則由各學校自行支應[10]。
因此,除了補休之外,目前有部分縣市的老師也可以選擇以申請加班費作為上班時間外執行職務的補償方案。只是由於加班費的請領將關係學校和地方政府的預算,這還是一條有點漫長的爭取之路。
A可以申請補休,而加班費的部分目前須視A位於哪一個縣市任教而定。而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也早於2020年就呼籲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都應該比照臺中市的作法[11],讓全國教師加班的權益都能夠統一。
陳玠宇(2022),《正職、兼任、代理、代課教師的工作時間、薪資與年終獎金各有什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