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的教師怎麼離職?如果是代理或代課教師,會有不一樣嗎?

刊登:2023-06-17・最後更新:2023-07-07

案例

A在家人的期望與栽培下,於大學畢業後順利成為一名老師,並在公立國中擔任正職教師,然而經過數年的教師職業生涯後,A覺察到這不是他所希望的人生,決定從學校離職,追尋自己的夢想,因此好奇教師離職的程序以及事前需要準備什麼呢[1]

註腳

  1.   本案例改編自今周刊(2020),《一封最長的辭職信:當國中老師7年…我該如何告訴媽媽,這看似安全穩定,卻不是我要的人生?》,最後瀏覽日:2023年5月22日。
本文
圖1 學校教師的聘任和離職?||資料來源:黃蓮瑛、王祖瑩 / 繪圖:Yen
圖1 學校教師的聘任和離職?
資料來源:黃蓮瑛、王祖瑩 / 繪圖:Yen

一、正職、代理、代課教師的聘任各有什麼不同?(見圖1)

在說明教師的離職程序前,必須先了解學校中的老師可以依照聘僱的方式分為正職、代理和代課教師,不同的身分導致他們離職的方式有些不同。

正職教師,是指取得教師資格後,在學校編制內的正式專任教師[1],聘任方式可以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聘約期間可能從最短的1年至最長的7年[2]

除了正式教師,高中以下各級學校中常見的還有代理教師和代課教師。代理老師是為了代理正職教師因故短暫離開學校[3]而留下的職缺,聘約期間由各地方政府和學校視實際需求決定[4],在這段聘約期間內,代理教師的待遇原則上是比照正職教師辦理的[5]

代課教師則是短期、臨時性的提供教學服務,因此聘僱期間會視實際的需要而定,長短不一,有些會以學期計算,有些則是因為學校中的老師必須請產假、婚假、喪假等,而提供短期代課,相較於上面說的代理教師,這裡的代課老師拿的則是鐘點費[6]

二、離職的流程

了解正職、代理、代課教師的聘任和性質差異後,我們現在就可以進一步討論老師離職的程序。

(一)正職教師要注意聘約期間

根據教育相關法規,正職教師離職可以分為聘約期滿,以及聘約存續期間內的離職。如果是聘約期滿後不想再應聘,教師應該在聘約期滿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以便讓學校有所準備;但如果是想在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則應該有正當事由,並經學校同意後,才可以離職[7]

(二)代理、代課教師依照個別聘約內容辦理

至於代理、代課教師的聘約則是由各地方政府和學校決定[8],通常各地方政府認為學校在不違反地方規定情況下,可以依照實際需要,與代理、代課教師簽訂聘約內容。且由於學校和每個老師的聘約內容各不相同,因此對離職的要求也不盡相同[9],建議代理、代課老師在離職前應該先對自己的聘約內容進行了解,並按照約定的內容辦理。

三、結論

A因為是正職教師,所以應該要先確定他的聘約期間還有多久,如果是聘約正好快要期滿了,則應該在聘約期滿前1個月,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學校;但如果離聘約期滿還很久,則此時離職應該有正當事由,並經學校同意後,才可以離職,不可以中途任意離職。

註腳

  1.   教師法第3條第1項:「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2.   教師法第10條第1、2項:「
    I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II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
  3.   例如:正職教師因為留職停薪、育嬰假、兵假等;或是正職教師因為離職或退休後的懸缺。
  4.   教育部(2017),《教育部回應全教總對於代理教師聘期說明》:「…代理教師之聘任屬地方政府權責,渠等聘任日期亦由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視實際教學現場情形,本權責公告徵聘並依聘約期間予以聘用。」
    由上開教育部說明可以知道代理教師的聘期是由各地方政府和學校決定,這邊舉幾個不同縣市的規定供讀者參考:
    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7條:「
    I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及長期代理教師,其聘約於不違反本補充規定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得依實際需要簽訂定之。
    II 前項聘任之聘期以不超過每學年度開學前三日至隔年七月一日為原則。」
    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3條:「
    I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約,由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規定原則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II 長期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逾下列期限:
    (一)懸缺:每學年度開學前三日至翌年七月一日止;於二月一日產生之教師缺額,自每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前三日起至翌年七月一日止。
    (二)公假缺、留職停薪缺:依該缺額實際出缺期間聘任。
    (三)延長病假缺:依該缺額實際出缺期間聘任。但延長病假前連續以事假抵銷及請畢休、病假之期間,視為病假,得合併計算為出缺期間。
    (四)專案增置員額:依中央或本府核定之計畫及經費規定。
    III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不得超過該學年度。
    IV 代理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聘期自每學年度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V 代理教師暑假期間有全時任務報經本府同意者,聘期自每學年度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VI 短期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兼任教師,其聘期依實際授課期間訂之。」
  5.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7條第2項:「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或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加給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第1項:「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7.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8條第2項:「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8.   參前註4的說明。
    另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8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而此處的主管機關,依據教師法第2條第1項的規定,在地方為地方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教師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故有關代理、代課教師的聘約內容,上述聘任辦法未明訂部分,將由各地方政府規範。
  9.   例如臺北市的建中就要求代理老師在聘任期間不得無故辭職,有特殊原因也要先得到校長同意才能離職。參考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代理教師聘約第16條:「在聘約有效期間,代理教師不得無故辭聘,如有特殊原因,必須中途離職者,應事先商得校長同意,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但各校、各縣市的代理、代課教師的離職條件都有不同,必須依照個別的聘約內容辦理。
延伸閱讀

陳玠宇(2023),《正式、兼任、代理和代課教師的資格和聘任規定》。

陳玠宇(2022),《正職、兼任、代理、代課教師的工作時間、薪資與年終獎金各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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