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A的祖父於A任職B公司期間過世,不過A因工作繁忙及現代喪事禮儀已逐步簡化等原因,僅向B公司請了2日喪假參加祖父的頭七及告別式,到年底時A請求B公司將其未休的4日喪假折算成工資發給,請問A的主張有無理由?
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得因婚、喪等正當事由請假,其中婚假為8日,工資照常發給;喪假日數則按過世的親屬身分有不同規定: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為8日,祖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為6日,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祖父母喪亡則為3日,喪假期間工資一樣照常發給[1]。有關勞工請婚假或喪假時應注意的相關事項,可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婚假權益知多少》、《喪假應該怎麼請》,於此不再贅述。
勞工遇有婚喪喜慶時,可以依照上述規定請假固無疑問。不過,如果勞工沒有將法律規定的婚假或喪假日數休完,得否比照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上有關特別休假未休滿的規定[2],請求雇主發給工資呢?主管機關及法院對此問題目前存在不同的看法,說明如下:
根據筆者查詢的結果,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針對這個問題並沒有表示過意見。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的網站上,則表示婚假未休完能否折算工資,法無明文規定,應由勞資雙方協商辦理[3]。換言之,如果勞資雙方沒有達成共識,勞工在法律上並沒有權利可以請求將未休完的婚假或喪假折算成工資發給。
多數法院見解認為,依照勞基法第43條、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或第3條規定,勞工固然有選擇請婚假或喪假,且於婚喪假期間照領薪資的權利,不過這並不代表當勞工未請婚假或喪假時,勞工除了原有薪資以外,還可以就未請假的日數額外請求雇主給付工資[4]。
此外,也有法院見解指出,勞基法既然沒有針對婚假或喪假設有類似勞基法第38條第4項「特休未休折算工資」、第39條「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5]」的規定,可見立法者是有意排除婚假或喪假未休,可以請求工資補償或加倍發給工資規定的適用,勞工自然無權請求將未休的日數折算成工資發給[6]。
不過,也有少數法院見解認為,考量到勞工如果有請喪假,工資仍可照常發給,因此當勞工選擇正常上班而未將喪假日數休完時,應該參照勞基法上有關特別休假應休未休折算工資的規定,允許勞工就喪假未休完的部分,也可以向公司請求折算成工資[7]。另外,亦有部分判決未具體說明理由,直接於結論上採取未休完的喪假可以折算的見解[8]。
A的祖父過世後,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2款規定,可以請6日喪假,但A只請了2日,因此還有4日的喪假未休。不過依照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及多數法院的見解,如果A沒有跟B公司另行達成「喪假未休可以折算工資」的協議,那麼依法A並沒有權利請求B公司將未休完的4日喪假折算成工資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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