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一間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表現優異。於當月公司會議中,老闆突然提出以低價策略增加業績、擴大市場,A對此一策略轉變表達不贊成,因為長期以來公司一直致力於為客戶提供專業及優良的服務,從不以低價競爭,如此一來公司恐淪為市場的B咖。兩人一言不合,老闆對A大喊你給我滾出去,A當日就被開除。A感到沮喪又氣憤,難道老闆一句話叫我滾,我就被解僱了?
在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中,由雇主發動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都是解僱。但解僱的性質可分為「懲戒型解僱」[1]與「經濟型解僱(資遣)」[2],兩者的差異為雇主是否須發給勞工資遣費,以及雇主是否需要提前預告勞工將被解僱的情形,以下分別簡單介紹。
如果是因為公司經營不順利、業務性質變更或勞工無法勝任工作等原因,使公司無法再繼續僱用勞工,而須終止勞動契約時[3],依法雇主必須先行預告,預告的期間長短會因為任職期間而有不同規範,例如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必須在終止勞動契約前10日預告[4],還要按照勞工的年資發給資遣費[5]。而且在雇主預告期間內,勞工可以為了另謀工作請假外出,雇主必須給薪水,但勞工因謀職請假的時數每個星期不可以超過2個工作日[6]。
如果勞工有犯罪、重大曠職或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使公司不願再繼續僱用勞工,而終止勞動契約,由於這些事由都是因勞工自己的因素所導致,依法雇主不用預告,也不用發放資遣費[7]。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須勞工有不法或重大不當行為符合法律明文規定,此時雇主才可以不經預告解僱勞工。這裡的「不經預告」指的是雇主可以不用先行向勞工表示將被解僱,也就是沒有預告期間,但事發之後(例如勞工有不法行為)雇主還是要明確地向勞工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但並不會因為勞工違法等原因,勞動契約就自動解除[8]。
法律規定可以不經預告解僱勞工的事由有6種[9],分別為:
雇主如果想要解僱勞工,都必須明確告知勞工解僱事由[11],且除了以上第3種的情形以外,應在知道勞工有犯錯或違規情形的30日內解僱[12],以避免雇主事過境遷,仍以先前勞工曾有的過錯為由解僱勞工,使勞工權益陷於不安定的狀態。如果勞工沒有這6種之一的情形,雇主任意解僱勞工;或是即使勞工有懲戒性解僱的事由,雇主卻沒有依法在30日內解僱的話,都會構成違法解僱。
在雇主構成違法解僱的情況,勞工可以分成兩種情形討論,第一種情況是勞工想回去公司繼續工作,第二種情況是勞工沒有意願回去公司繼續工作,以下簡單介紹兩種情形勞工可以怎麼做。
如果勞工被違法解僱後,仍想回去公司繼續工作,除了向行政機關申請調解,勞工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13]和對雇主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聲請繼續僱用與給付薪資的暫時處分,讓勞工在訴訟終結前,可以暫時回復僱傭關係領取薪資[14],以維持生計。
如果勞工沒有意願回去公司繼續上班,勞工可以以雇主違反勞動法令損害勞工權益[15]等規定主動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16],倘若雇主也沒有先行預告勞工將被解僱,勞工也可以向雇主請求預告期間的薪資[17]。
老闆只是因為A與他的意見不同就開除A,恐怕較難認為是A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或是A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等合法解僱事由;而且老闆也沒有明確告知A解僱事由,所以這是一個違法的解僱。A可以向工作所在地各地方政府勞工局[18]、鄉鎮公所申請調解[19],或向法院聲請調解和提起訴訟,請求復職和給付薪資,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註腳
雷皓明、張學昌(2023),《什麼時候可以解僱?應提前多久通知?》。
黃胤欣(2022),《雇主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理由解僱勞工,是否合法?需不需要先預告?勞工該如何主張權利?》。
張學昌(2023),《謀職假是什麼?該怎麼請?》。
曾翔(2022),《雇主不想付資遣費,以改變職務內容的方式逼迫勞工自請離職,怎麼辦?》。
法律百科(2021),《社會小鮮肝 職場生存戰︱第三話 離職篇-預告期間、謀職假、資遣費、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