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被老闆性侵害了,該怎麼辦?

刊登:2024-10-18・最後更新:2024-10-18

案例

A是一名在印尼長大的女孩,為了讓家人在家鄉過更好的生活,毅然決定到臺灣的製衣工廠作女工。某天下班後,工廠不巧已經沒人,正好被老闆撞見,老闆剛開始說是有事請教,邀請她到辦公室泡茶聊聊,結果老闆利用機會性侵A。事情發生後,A每天都生活在痛苦恐懼中,為了賺錢必須繼續工作,但又害怕老闆再次侵犯她,此時,沒有親人在身邊的A該怎麼保護自己呢?

本文

一、我國有什麼法規可以保護性侵被害移工?

為加強維護外籍勞工的人身安全,避免外籍勞工遭受性侵害,卻因語言不通、不知道國外制度等原因而求助無門,因此我國在2004年訂定了「加強外勞性侵害案件通報機制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分工與處理原則」[1],目的為促使各業務單位保持聯繫暢通,並且更迅速提供被害人必要的協助。

二、事件發生後,被害移工可以怎麼做?

(一)申訴或通報

外籍勞工如果不幸遭到雇主性侵害,可以立即向以下窗口求助[2]

1. 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3]或撥打113保護專線

24小時免付費,並提供印尼語、越南語、泰國語等5種語言的通譯服務[4]。而且性侵害防治中心在辦理性侵害事件時,被害人的任何資料都會保密[5],外籍勞工可以放心尋求協助。

2. 各警察機關或撥打110報案。

3. 各縣市醫院、診所等醫療單位。

4. 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單位暨所屬移工諮詢服務中心[6]

5. 各外籍勞工母國駐華機構(例如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

6. 外籍勞工安置單位(例如台灣國際勞工協會[7])。

7. 1955勞工申訴專線

這也是24小時全年無休免付費專線,提供印尼語、越南語、泰國語等外語諮詢保護[8]。外籍勞工、親友或ㄧ般民眾均可撥打。

被害的外籍勞工提出申訴後,得知性侵害消息的無論是警察、醫院人員、勞工局、安置單位或是母國駐華機構等人員,都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當地的性侵害防治中心[9]。考量到外籍勞工離鄉背井在臺工作,如果有語言溝通及環境適應等問題,性侵害防治中心於知悉後,原則上會在7日內指派社工人員協助,並由社工填寫「外勞性侵害案件業務聯絡單」,以提供保護措施,如進行診療、報案、驗傷、緊急安置、心理治療、輔導及法律扶助等。

(二)安排轉換工作及返國事宜

1. 安排轉換雇主

因性侵害案件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在未偵訊完成前可能仍有出庭的必要,因此相關單位要注意,不要讓加害的雇主私下與被害人和解或直接安排回國,但這時候可請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協助安排轉換雇主[10]

2. 安排返國

等到檢察署的偵查程序結束,被害人可以不用再配合出庭時,如果被害人有回家鄉的意願,當地縣市勞工主管單位也可以協助安排回國[11]。可以放心的是,除了偵查程序不會對外公開[12],性侵害案件在警方處理階段就要用代號取代被害人姓名,且不得在相關文書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13],所以被害的外籍勞工不用擔心案件內容跟個人資訊會曝光。

三、結論

像A一樣離家背井來臺工作的外籍勞工朋友,如果不幸遭遇到性侵害案件,請勇敢撥打電話或前往相關單位,向外界求援。我國目前已建立通報機制,可以協助外籍勞工朋友連繫各機關並提供即時的幫助,以保障外籍勞工的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

註腳

  1.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24),《加強外勞性侵害案件通報機制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分工與處理原則》,此原則在2009年有再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0980512408號函(2009/10/15)頒修。
  2.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14),《加強外勞人身侵害案件業務聯繫與處理原則暨流程圖》。
  3.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2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通訊一覽表》。
  4.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24),《113保護專線介紹》。
  5.   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第4點第1款、第9點。
  6.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2024),《各地移工諮詢服務中心》。
  7.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n.d.),《安置中心》。
  8.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n.d.),《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9.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加強外勞性侵害案件通報機制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分工與處理原則第5點第1款。
  10.   加強外勞性侵害案件通報機制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分工與處理原則第5點第3款第2目之1。
  11.   加強外勞性侵害案件通報機制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分工與處理原則第5點第3款第2目之4。
  12.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
  13.   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處理原則第7條:「警察機關製作之有關性侵害案件之文書,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對被害人姓名應以代號稱之,並以對照表方式密封附卷,以避免洩漏被害人身分。」
    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處理原則第6條:「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時,因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之需,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或執行搜索、扣押時,不得在通知書或搜索扣押證明筆錄等文書上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2),《被性侵害,要怎麼處理和保護自己?》。

黃蓮瑛、黃韵雯(2023),《性侵害被害人求助警方,會得到哪些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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