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公司擔任會計,公司主任B經常在A工作時騷擾A,例如,稱呼A為小老婆、說要帶A出去玩、買衣服,會給A零用錢20 萬元,有時還會突然從背後一個熊抱,A一直表示不願意,B卻依然故我,讓A感到很困擾。A很想向雇主C反映B的行為,這時A該怎麼做呢?
性騷擾可能發生在任何地方,因為場所的不同(例如:校園、職場或其他場所),性騷擾的情況可能有各自的獨特性,不容易用一部法律就完整防治所有場所的性騷擾。目前我國對職場的性騷擾,主要是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來保護,主要目的是為員工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消除工作環境內源自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的威脅。
一般來說,常見的職場性騷擾有以下兩種類型[1]:
指員工(含受雇者、派遣勞工[2]、技術生[3]及實習生[4])在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雇主、各級主管、其他員工、客戶等)用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對員工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
指雇主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作為雙方勞務契約成立或內容的交換條件。
因此,對員工身體不當觸摸、擁抱、親吻、凝視或嗅聞,提出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圖文、影音、物品,或反覆持續違反意願的跟隨或追求行為等言行[5],造成敵意的工作環境,或作為勞務契約交換條件,都會構成職場性騷擾。
員工遇到職場性騷擾的情形,可以和雇主提出申訴,不論是口頭、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都可以[6]。申訴的事項應包含申訴人的相關資訊(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等)、事實經過和相關證據,並由申訴人簽章[7]。雇主收到員工的申訴後,應依法開始以下程序。
申訴處理單位的成員沒有限於內部雇主、員工,也可以有外部人。但會因為受僱者人數,而對成員有不同的要求,像是是否需要有「具備性別意識的專業人士」;且由於在職場受到性騷擾的員工多為女性,所以對於女性委員的比例,也會因為受僱者人數多寡而有不同的要求。
這種大企業的雇主,在處理性騷擾申訴時,除了要組成申訴處理單位及調查小組外,申訴單位的成員還必須包含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8],也就是成員不能只有內部人。至於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名單,可以透過勞動部的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9]。
規模沒有那麼大的雇主處理性騷擾申訴時,申訴處理單位的成員也必須有具備性別意識的專業人士[10],但不限於外部人。
員工未達30人的小雇主,就不強制申訴處理單位的成員必須是專業人士,也不一定要找外部人,由雇主和員工代表共同組成就可以了[11]。
女性成員占全體比例不可以少於1/2[12]。
雖然未要求女性成員比例至少1/2,但仍要求要注意成員的性別比例。
為了保護申訴員工的隱私,申訴的調查處理是不公開的[13],且調查的過程需加以保密,所有參與調查的人員對於當事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料、調查過程及個案內容,都有保密的義務[14]。
另外為了明瞭事實及當事人的身心感受和主張,申訴處理單位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有需要時也可以邀請有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15]。
申訴處理單位要就申訴的調查結果作成決議給雇主,包括認定性騷擾是否成立、建議對行為人懲處[16],例如警告、申誡、記過,甚至情節嚴重應解僱等[17]。
而雇主自申訴提出2個月內,必須把決議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18]。
雖然員工受到職場性騷擾時,原則上應該先向雇主提出申訴,但在以下3種情形,員工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也就是向縣市政府勞工局[19]提起申訴[20]:
如果雇主知道有性騷擾的情形(無論被害人有沒有申訴),沒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21]時,員工也可以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22]。
另外須特別留意的是,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會依照被申訴人與申訴人之間是否有監督關係、或是性騷擾知悉的時間點、性騷擾行為結束的時間點等,有不同期限的規定。超過期限才提起申訴,主管機關可以不受理[23]。
B違反A的意願持續追求、不當熊抱A的種種冒犯行為,已經對A造成敵意的工作環境,可能構成性騷擾,這時A 可以對B的性騷擾行為向雇主C提出申訴,不論是口頭、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都可以。
C收到申訴後,須依法組成申訴處理單位,以不公開、保密的方式進行調查,單位須依調查結果作成決議給C,包括性騷擾是否成立、對行為人的懲戒建議等。從A提出申訴起,最慢3個月內C要把決議通知A、B。如果C沒有任何行動,或是A不滿意申訴的調查或懲戒結果,可以直接向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
註腳
陳琦姸(2024),《保障權利不能等!職場性騷擾申訴有期限嗎?》。
焦興鎧(2022),《我國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法制的簡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