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符合退休條件而沒有申請請退休,就被公司解僱,還可以領退休金嗎?


文:葛百鈴(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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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1991年4月1日起受僱於B公司,擔任會計工作。雙方並於同日簽署勞動契約。2005年7月1日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後,勞工退休金有新制可供勞工選擇,但A選擇[1]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舊制退休金制度。

A任職期間工作表現中規中矩。詎料,B公司突於2016年4月30日以A涉嫌侵占公司公款為由,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2]予以解僱。A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回復工作權,嗣後經法院判決B公司解僱A合法確定,試問A可否再向B公司請求給付退休金?

  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第1項:「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2.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一、勞工自請退休權性質

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1],得向雇主提出自請退休。而自請退休為終止權終止權為形成權,一經勞工向雇主為自請退休之意思表示,即發生自請退休之效力,雇主並無拒絕勞工退休之權利,此時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

二、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但勞工個人因考量本身體力、人生規劃等因素,暫不提出自請退休之申請,如此時遭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解僱,勞工得否再向雇主請求給付退休金?

最高法院判決要旨認為[2]

(一)勞動基準法沒有規定不准請求

無論是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或是勞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還是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的三種情況,勞動基準法都沒有正面規定禁止勞工不能向雇主請求退休金,而只規定勞工不能向雇主請求加發離職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3],因此,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仍得向雇主請求退休金。

(二)退休金本質、勞工退休金新制目的

工資本質上是勞工提供勞動力的價值。退休金具有勞工全部服務期間延期後付工資的性質,是勞工當然享有的既得權利,應於勞工退休時支付,不會因為勞工離職而消滅,雇主不得以懲戒解僱為理由,不給付勞工退休金。

國家制定勞工退休金條例,採行勞工退休金新制,使退休金採個人儲蓄帳戶,可累積帶著到其他公司繼續計算的原因,目的也在於避免因雇主財務困難等因素,導致勞工請求退休金困難,影響勞工的既得權。

三、結論

因此,A縱使遭B公司合法解僱,參照上述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本於保障退休金之既得權,A仍得再向雇主請求給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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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0-07-04 02:17:01
請問得請求給付退休金的同時,是否拿得到資遣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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