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範圍包括績效獎金、全勤獎金和誤餐費嗎?


文:林大鈞(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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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的認定是勞動基準法上的重要問題,舉凡退休金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都是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準。雇主時常巧立給付名目並主張該給付並非工資,以減輕自身給付責任,以下分述幾種常見的給付名目是否屬於工資:(見圖1)

圖1 薪水裡的這些項目,都算在勞基法的「工資」內嗎?||資料來源:林大鈞 / 繪圖:Yen
圖1 薪水裡的這些項目,都算在勞基法的「工資」內嗎?
資料來源:林大鈞 / 繪圖:Yen

一、績效獎金

績效獎金,是雇主為了激勵員工士氣,依照績效由公司盈餘抽取部分分配給勞工。對此,主管機關[1]認為績效獎金如果是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所發的,是一種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屬於工資;然而,法院實務[2]則認為績效獎金不屬於工資,因為績效獎金的發放需要取決於雇主的年度盈餘、在職員工的個人表現等,並不是勞工工作就可以獲得的報酬,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3]規定,不論績效獎金發放方式為節或按月給與,都不會影響績效獎金屬於一種獎勵、恩惠性之給與的性質,與勞工的工作之間並不存在對價關係,也不是經常性給與[4],故不屬於工資的一部分。關於行政機關與法院對於績效獎金的認定不同,後續發展也值得關注。

二、全勤獎金

全勤獎金是勞工每月出勤工作提供勞務,雇主對該勞務本身所給與的對價,實務認為,全勤獎金即便具有獎勵性質,但依然屬於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自然包含在工資的範圍內[5]

三、夜點費、誤餐費

一般而言夜點費是雇主為了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所給予的購買點心費用。誤餐費則是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實務認為這兩種費用,本質上都不是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

但如果雇主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藉以迴避或減輕雇主日後的平均工資給付責任時,則應該要回歸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6]關於工資的定義進行個案認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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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0-12-22 09:15:08
您好,貴網站關於績效獎金的部分,與勞動部上的資料有所出入,想問應該以何者做為參考?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08/19156/

Q: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
A: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20日台87勞動2字第03519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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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2021-03-29 07:56:49
讀者您好,我是這篇文章的責任編輯,謝謝您的提問,有將您的問題轉告作者。本篇說明績效獎金不屬於工資是依據法院判決,確實與勞動部認為績效獎金是工資的見解不一樣,作者也在本文補充了勞動部的見解。
至於「績效獎金」是不是工資,除了法院的見解與行政機關不同,很多時候也必須個案判斷:被認定屬於工作對價報酬的經常性給予,屬於工資;如果沒有對價關係,是獎勵性、恩惠性的給予就不屬於工資。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果有具體的個案問題,建議仍應諮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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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11262(一般會員) 2022-05-19 09:32:07
業務人員的業績獎金本就屬於業務人員的所得,因為有明確規章規定其達成率及獎金數額等等, 可以請教您倘若業績獎金剛好在退休前6個月內發放,其計入工資的算法是除以6抑或是除以12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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