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常見的天然災害像是夏秋兩季來襲的颱風。颱風假是否應給薪?此問題涉及工資給付之危險應由雇主還是勞工承擔的問題[1]。若颱風假當天不是勞工的例假或休假日[2],這些問題都無法單以勞動基準法規定解決,法院除了工作規則還有雙方勞動契約外通常還會參考勞動部發布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3]」進行審理[4],分述如下:
例如政府宣布的颱風假,勞工當天未出勤時,雇主是否有給薪義務?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下稱給付要點)第6條規定[5],在(一)勞工工作所在地轄區地方首長依照主管機關停班停課相關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二)勞工工作所在地轄區地方首長沒有依照主管機關停班停課相關規定通報停止辦公,但勞工確實因為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導致遲到或未能出勤時、(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過轄區地方首長依照主管機關停班停課相關規定通報停止辦公,但勞工居住地區或是勞工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過該轄區地方首長依照主管機關停班停課相關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導致勞工未出勤時;這三種情況下雇主不能視勞工為曠工、遲到或者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是做出其他不利處分。
至於此時雇主是否須給付工資?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條前段[6]規定,此時雇主「宜」不扣發工資。條文並未用「應」而用「宜」,代表雇主此時並無給付工資的義務[7]。
若勞工在颱風假當日出勤,可否要求雇主加給工資?對此,依照主管機關發布之給付要點第7條後段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若應雇主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照給勞工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故除非颱風假當日適逢例假、休假日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請求加倍發給工資,否則依照現行規定,雇主此時只需照給勞工當日工資,但並無加給工資的義務。又實務見解方面,較多判決與上開要點規定持相同見解[8],但亦有少數判決持反對見解,認為雇主此時應加倍發給勞工工資者[9]。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