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1項[1]規定,是指15歲以上未滿16歲受僱從事工作者。立法者為保障童工權益在勞動基準法上設有一系列規範,分述如下:(見圖1)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6條[2]規定,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童工之年齡證明文件。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2項規定,童工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至於何謂「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5條[3]規定,須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來判斷[4]。
為保障童工身心健康與健全發育,勞動基準法第47條[5]與第48條[6]規定,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且童工不得於20:00 ~ 06:00工作。
主管機關對此亦強調,因童工工時保護規定與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7]實施一週變形工時之規定立法意旨不同,故實施一週變形工時制度之事業單位,其所僱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仍不得超過8小時,否則即屬違法[8]。
在2017年修法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百分之70。會有此規定係因勞動基準法立法之初,主要適用產業為製造業,考量童工體力相對於成人較弱,提供勞務的效率、價值一般較少,所以容許童工基本工資得低於一般勞工的基本工資。
但當前產業型態已由製造業轉為服務業為主,體力上之差異已漸消弭,如果因爲兒童年齡較低,即允許雇主另降低基本工資,反將造成雇主因僱用成本之差異,於招募上為不公平的對待。又考量到需要工作之兒童,通常為經濟弱勢者,更應受到基本工資之保障,為展現政府維護兒童權利,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決心,並提升初入職場童工之薪資水準,保障其勞動條件權益,故現已刪除本條規定,使童工同受基本工資規定之保障[9]。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規定[10],除了國中畢業或經過主管機關認定工作性質以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而許可的工作之外,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
而有鑒於戲劇、節目中的童星時常發生超時工作、夜間工作至影響其身心健康及受教權益等情形頻傳,勞動基準法第45條於2013年底增訂第3項及第4項「童星保護條款」:第3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了「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以保障未滿15歲之兒童[11];第4項則將未滿15歲之人(主要係針對從事演藝事業之童星)亦納入勞基法受上開童工相關規定保障。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