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是針對受到與其工作有關傷害之受僱人,提供即時有效之薪資利益、醫療照護及勞動力重建措施之制度,使受僱人及受扶養家屬不至於陷入貧困之境,造成社會問題。其宗旨並不是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雇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是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協助勞工恢復生產力後回歸社會。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在性質上是採取無過失責任主義,雇主對於職業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擔補償之責任[2]。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4]第1款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5]。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6]的數額予以補償;不過,如果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是又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失能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規定,罹災勞工經過治療終止後,經指定的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障害,雇主應按照勞工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與失能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以上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四種補償責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屬於強行規定[7]。雇主與勞工之間不得特約排除,若雙方約定低於勞動基準法標準時,該部分契約內容則由勞基法取代之;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將遭處罰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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