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目前的假日共有四種型態:勞動基準法第36條的例假、2016年一例一休修法後在第36條新增的休息日[1]、第37條的法定休假[2]以及第38條的特別休假[3]。而勞工於上開假日出勤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的規定[4],雇主均應給付工資,分述如下:
為了保障勞工健康,在勞動基準法修法前已規定原則上勞工每7日至少應有1日休息,修法後第36條則規定每7日至少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另1日為休息日。如果要使勞工在例假日出勤,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0條[5]規定,只有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這三種情況,且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的必要時,才能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出勤。
而且在此情況下,雇主不僅要加倍發給[6]勞工例假日出勤工資,事後還要提供勞工補假休息,並於事發24小時內陳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此外實務見解指出,如果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40條的要件,縱然取得勞工同意,仍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如果違反規定使勞工出勤時,當日工資則必須加倍發給[7]。
休息日加班的要件為何在勞動基準法上並無明文規定,對此主管機關指出,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8]所定之延長工作時間總數,所以休息日的出勤時數仍是延長工作時間的一種,雇主須遵守勞動基準法32條第1項之規定,在得到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以及個別勞工同意[9]後始得為之。
費用計算上,首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息日工資本應由雇主照給,而依照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10]指出,如果使勞工在休息日加班,則雇主必須額外支付加班費予勞工。計算上,勞工休息日出勤的前2小時各可得到每小時工資額1又1/3的加班費;出勤第3小時起,每小時可得到每小時工資額1又2/3的加班費。
舉例而言,A的月薪為57600元,故A的每小時工資為240元[11],則A休息日加班前兩個小時各可得320元(240乘以1又1/3),工作第3小時起至第8小時每小時可得400元(240乘以1又2/3),工作第9小時起每小時可得640元(240乘以1又2/3再加上240元)[12]。
勞工的法定休假、特別休假日出勤是由勞動基準法第39條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13]進行規範。只要雇主有徵得勞工同意;或因為季節性的關係有趕工必要,並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時,雇主即可要求勞工於法定及特別休假日出勤。公用事業的勞工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1條[14]規定,在當地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勞工於特別休假日出勤。
而依實務見解,雇主使勞工在法定休假及特別休假日出勤,勞工可選擇要求工資加倍發給,或是與雇主協商同意擇日進行補休[15]。
整理假日出勤工資如表1。
表1 假日出勤工資類型整理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類型
細節
前2小時:
每小時工資的1又1/3
第3小時至第8小時:
每小時工資的1又2/3
第9小時起:
每小時工資+每小時工資的1又2/3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