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時,公司可以毫無限制地要求求職者提供隱私資料嗎?──求職時的就業隱私

刊登:2018-10-31・最後更新: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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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過求職經驗的人都知道,求職是段漫長而煎熬的過程,從一開始填寫和投遞項目內容繁雜的履歷表,到獲得面試機會後,面對面試官詢問各種刁鑽或者很私密的問題,甚至被要求留存身分證件等證明文件,然後回家忐忑的等待錄取通知。

求職者即使心裡不願意回答某些隱私問題或提供個人資料,但為了能夠獲得工作機會,往往只能忍氣吞聲,履歷表上所有項目不敢留白,面試官不管詢問什麼問題都會回答,需要留存任何證件就直接繳交。可是招募單位真的有這麼大的權利,可以毫無限制的任意要求求職者嗎?(見圖1)

圖1 公司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隱私資料嗎?||資料來源:梁芷榕 / 繪圖:Yen
圖1 公司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隱私資料嗎?
資料來源:梁芷榕 / 繪圖:Yen

一、

求職者在求職階段,經常被招募單位要求提供與就業無關的隱私資料,在此時,招募單位基本已經侵犯了求職者的就業隱私。

二、

我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1]是與就業隱私保障最直接相關法律,規定招募單位在招募或正式僱用員工時,不可以任意要求求職者或員工留置個人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件,或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就業隱私資料。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1項[2],則將就業隱私資料,分為(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及(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三、

如果招募單位真的需要這些就業隱私資料,也必須提出與單位經營目的、求職者的工作有正當合理相關性的理由,才可能可以合法要求就業隱私。

四、

所以,履歷表上常見的很多欄位,比如性別、年齡,以及面試時詢問懷孕計畫、病史、家庭背景等,都是侵犯就業隱私,最高可以對雇主處罰30萬元[3]。更嚴重點,招募單位要求這些資訊的背後,可能隱藏著就業歧視的目的。

註腳

  1.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2.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
    I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II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3.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5條第2項第2款、第3款、第10條、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39條、第4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6款、第10款至第17款、第57條第5款、第8款、第9款或第62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延伸閱讀

鄭津津(2015),〈就業隱私法律問題之探討──以心理資訊為例〉,《月旦法學雜誌》,頁5-16。

鄭津津(2018),〈就業隱私──個人生活資訊〉,《月旦法學教室》,頁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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