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過求職經驗的人都知道,求職是段漫長而煎熬的過程,從一開始填寫和投遞項目內容繁雜的履歷表,到獲得面試機會後,面對面試官詢問各種刁鑽或者很私密的問題,甚至被要求留存身分證件等證明文件,然後回家忐忑的等待錄取通知。
求職者即使心裡不願意回答某些隱私問題或提供個人資料,但為了能夠獲得工作機會,往往只能忍氣吞聲,履歷表上所有項目不敢留白,面試官不管詢問什麼問題都會回答,需要留存任何證件就直接繳交。可是招募單位真的有這麼大的權利,可以毫無限制的任意要求求職者嗎?(見圖1)
求職者在求職階段,經常被招募單位要求提供與就業無關的隱私資料,在此時,招募單位基本已經侵犯了求職者的就業隱私。
我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1]是與就業隱私保障最直接相關法律,規定招募單位在招募或正式僱用員工時,不可以任意要求求職者或員工留置個人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件,或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就業隱私資料。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1項[2],則將就業隱私資料,分為(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及(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如果招募單位真的需要這些就業隱私資料,也必須提出與單位經營目的、求職者的工作有正當合理相關性的理由,才可能可以合法要求就業隱私。
所以,履歷表上常見的很多欄位,比如性別、年齡,以及面試時詢問懷孕計畫、病史、家庭背景等,都是侵犯就業隱私,最高可以對雇主處罰30萬元[3]。更嚴重點,招募單位要求這些資訊的背後,可能隱藏著就業歧視的目的。
註腳
鄭津津(2015),〈就業隱私法律問題之探討──以心理資訊為例〉,《月旦法學雜誌》,頁5-16。
鄭津津(2018),〈就業隱私──個人生活資訊〉,《月旦法學教室》,頁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