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是化妝品站櫃人員,受僱2年半,工作表現平平,每季度考績常在乙等至丙等間徘徊。最近小A懷孕了,早上容易起不來而遲到,上班時沒法久站,只好靠著椅子,更困擾的是一天得上好幾次廁所,新一季度的考績還因此只有丁等。某天主管突然告訴小A,原本公司的工作規則就規定,員工如果懷孕就必須離職,但主管很喜歡小A,所以願意給她機會,可惜她工作表現不佳,除了業績下滑,經常坐著或不在櫃位,影響公司形象,甚至常常遲到,為了公司營運,很抱歉要將她解僱。小A被解僱後,難過的向朋友哭訴,朋友為她抱不平,直言她是遭遇了懷孕歧視!究竟什麼是「懷孕歧視」呢?
所謂懷孕歧視,是指雇主基於受僱者「懷孕」這個事實,給予不利的差別性對待。雖然不是所有的女性都會懷孕,但由於只有女性才會因為懷孕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因此懷孕歧視本質上是雇主基於「性別」給予的歧視[1]。我國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2]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章[3]有關性別歧視之禁止的條文,都是與保障懷孕(或計畫懷孕)女性相關的保護規定。
歸納求職者或受僱者在職場上可能遭遇的懷孕歧視情況,包含[4]:
若要探究懷孕歧視發生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女性懷孕時可以申請改調較輕易工作[5]、分娩有帶薪產假[6]、產後有視為工作時間的哺乳時間[7]、可申請育嬰假[8],且往往女性更常申請等情形,而被雇主視為額外增加的人事成本[9],及雇主無法體諒懷孕受僱者的身心情況,嚴苛地要求其工作效率要同等於未懷孕者,促使雇主給予已懷孕或計畫懷孕的女性不公平的不利對待。
註腳
鄭津津(2007),〈懷孕歧視之探討〉,《台灣勞工季刊》,6期,頁44-51。
李玉春(2012),〈我國懷孕歧視司法實務問題之研究〉,《法令月刊》,63卷3期,頁46-68。
鄭津津(2016),《性別工作平等法逐條釋義》,頁27-70。
《懷孕歧視後篇──法律如何禁止懷孕歧視?懷疑自己遇到懷孕歧視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