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籍看護工A在台北照顧爺爺即將屆滿3年。這3年來,每個月她都要付服務費給仲介公司,第1年每個月1,800元,第2年每個月1,700元,第3年每個月1,500元,3年下來共要支付6萬元,相當於3個月以上的薪水都拿來付仲介服務費了。A不想再付仲介費,可以要求現在的老闆幫忙申請直聘嗎?
雇主聘僱藍領外國人是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至10款[1],聘僱漁工、家庭幫傭或看護、製造業工人或養護機構看護工等。依據同條規定,勞動部訂有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2],並規定勞雇雙方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
換言之,政府僅限制聘僱項目、並審查聘僱資格,沒有強制規定勞雇雙方必定經過仲介公司辦理聘僱程序,雇主也可以自己直接聘雇外籍勞工。惟因目前聘僱外國人相關程序繁瑣,所以雇主大多委任仲介公司[3]代辦流程及提供翻譯服務(圖1)。
要回答這個問題,外籍勞工必須看他/她與仲介的契約如何約定,勞動部所擬的契約範本[4]第3條,可供參考。而勞動部也對服務費設有上限,即是第一年每個月1,800元,第二年每個月1,700元,第三年每個月1,500元[5]。換言之,如果A若不想付很高的仲介費,也可以與仲介公司議定較低金額為每月服務費。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部函釋「仲介有服務才能收費」[6],如果外籍勞工認為仲介公司當月並沒有提供任何服務[7],可以拒繳當月服務費。部分仲介公司會要求雇主自外籍勞工薪資中代扣服務費,然而雇主每月必須直接給付外籍勞工全額薪資,不得未經同意即代扣、代繳或代為儲蓄[8]。因此,每月仲介與外籍勞工之間的服務費,應由外籍勞工自行繳納給仲介公司,如雇主擅自從外籍勞工的薪水中扣除仲介服務費,也是違法的。
直接聘僱,即是不再透過仲介聘僱外籍勞工。在勞資關係良好的情況下,只要掌握「合法聘僱」、「合法居留」和「定期體檢」三大原則,自辦直聘並不困難。
勞動部發給雇主與外國人聘僱許可每次為3年[9],3年期滿若想要續約,雇主與外國人可以繼續委任仲介公司,或自行辦理續聘程序。若A與雇主決定不再透過仲介辦理續聘,就可以透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轄下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簡稱「直聘中心」)提供輔導以及收轉文件的服務。
A若與雇主達成合意辦理直接聘僱,依據規定必須在期滿前2至4個月之間提出續聘申請[10],其後每3年亦必須重新申請一次聘僱許可。取得續聘許可後,A亦須留意護照效期、居留證效期,在期限內洽有關單位辦理效期之延長。另外,亦須遵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局之規定,於聘僱日起算之第6個月、第18個月、第30個月之前後30內,到指定醫院辦理法定傳染病體檢[11]。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