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不想要付很多仲介費,可以請現在的老闆申請直聘嗎?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18

案例

印尼籍看護工A在台北照顧爺爺即將屆滿3年。這3年來,每個月她都要付服務費給仲介公司,第1年每個月1,800元,第2年每個月1,700元,第3年每個月1,500元,3年下來共要支付6萬元,相當於3個月以上的薪水都拿來付仲介服務費了。A不想再付仲介費,可以要求現在的老闆幫忙申請直聘嗎?

本文

一、聘僱外籍勞工是否一定必須經過仲介?

雇主聘僱藍領外國人是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至10款[1],聘僱漁工、家庭幫傭或看護、製造業工人或養護機構看護工等。依據同條規定,勞動部訂有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2],並規定勞雇雙方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

 換言之,政府僅限制聘僱項目、並審查聘僱資格,沒有強制規定勞雇雙方必定經過仲介公司辦理聘僱程序,雇主也可以自己直接聘雇外籍勞工。惟因目前聘僱外國人相關程序繁瑣,所以雇主大多委任仲介公司[3]代辦流程及提供翻譯服務(圖1)。

圖1 雇主請仲介聘僱外籍勞工時,三方法律關係||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圖1 雇主請仲介聘僱外籍勞工時,三方法律關係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二、外籍勞工是否每個月必須支付仲介服務費?

要回答這個問題,外籍勞工必須看他/她與仲介的契約如何約定,勞動部所擬的契約範本[4]第3條,可供參考。而勞動部也對服務費設有上限,即是第一年每個月1,800元,第二年每個月1,700元,第三年每個月1,500元[5]。換言之,如果A若不想付很高的仲介費,也可以與仲介公司議定較低金額為每月服務費。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部函釋「仲介有服務才能收費」[6],如果外籍勞工認為仲介公司當月並沒有提供任何服務[7],可以拒繳當月服務費。部分仲介公司會要求雇主自外籍勞工薪資中代扣服務費,然而雇主每月必須直接給付外籍勞工全額薪資,不得未經同意即代扣、代繳或代為儲蓄[8]。因此,每月仲介與外籍勞工之間的服務費,應由外籍勞工自行繳納給仲介公司,如雇主擅自從外籍勞工的薪水中扣除仲介服務費,也是違法的。

三、如何辦理直接聘僱?有哪些需要注意事項?

直接聘僱,即是不再透過仲介聘僱外籍勞工。在勞資關係良好的情況下,只要掌握「合法聘僱」、「合法居留」和「定期體檢」三大原則,自辦直聘並不困難。

勞動部發給雇主與外國人聘僱許可每次為3年[9],3年期滿若想要續約,雇主與外國人可以繼續委任仲介公司,或自行辦理續聘程序。若A與雇主決定不再透過仲介辦理續聘,就可以透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轄下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簡稱「直聘中心」)提供輔導以及收轉文件的服務。

A若與雇主達成合意辦理直接聘僱,依據規定必須在期滿前2至4個月之間提出續聘申請[10],其後每3年亦必須重新申請一次聘僱許可。取得續聘許可後,A亦須留意護照效期、居留證效期,在期限內洽有關單位辦理效期之延長。另外,亦須遵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局之規定,於聘僱日起算之第6個月、第18個月、第30個月之前後30內,到指定醫院辦理法定傳染病體檢[11]

註腳

  1.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節錄):「
    I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八、海洋漁撈工作。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II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III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2.   全名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3.   雇主與仲介之間的契約範本,可參考「雇主委任跨國人力仲介招募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契約」。
  4.   外籍勞工與仲介之間契約範本,全名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委任跨國人力仲介辦理就業服務事項契約」,目前有印尼語版泰語版菲語版越語版共四種翻譯。
  5.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
    I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II 前項服務費之金額,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七百元,第三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III 前項費用不得預先收取。」
  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40011975號函(2005/4/21)。
  7.   依外籍勞工與仲介之間的契約範本(見前揭註4),仲介的服務大抵包括:告知工作權益資訊,安排交通到雇主需要的地點,定期提供翻譯、諮詢等生活適應服務,協助與雇主溝通排解糾紛,製作指紋紀錄並辦理居留,意外傷亡協助處理等。
  8.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0970506860號函(2008/4 /11)。
  9.   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2項:「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10.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之3:「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續聘許可:一、申請書。二、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之證明。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11.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入國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生效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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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南圖(進階會員) 2022-02-18 03:30:41
請問可以直接聘僱未來過台灣工作的越籍勞工嗎..原本的勞工想讓老婆過來台灣工作或探親,如何省下20萬仲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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