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的護照或居留證被老闆收走,可以跟老闆要回來嗎?換護照與延長居留證,要向什麼機關辦理?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18

案例

菲律賓幫傭A到臺北幫忙雇主照顧小孩,來到臺灣的那天,才下飛機,她的護照就被仲介公司收走,仲介公司的翻譯告訴她說,在辦好居留證後就會還給她。但是都過了半年了,翻譯告訴她,早就已經給雇主了,可能是雇主怕她弄丟,幫她保管了,A告知雇主要拿回來,雇主卻把影本給她,不願意歸還正本……

本文
圖1 移工護照、居留證的保管與換發?||資料來源:黃姿華 / 繪圖:Yen
圖1 移工護照、居留證的保管與換發?
資料來源:黃姿華 / 繪圖:Yen

一、雇主或仲介是否得代為保管外籍勞工的護照居留證?(見圖1)

許多雇主都聽說,「保管外勞的護照居留證,外勞就不會逃跑」,進而擅自「保管」外籍勞工之護照、居留證。護照和居留證都是外籍勞工重要私人證件,須由本人自行持有,雇主拒絕歸還,已經觸犯法律的規定[1],勞工局可開罰6萬元至30萬元[2],勞動部亦可依此兩年內不讓雇主繼續聘僱外籍勞工[3]

仲介公司受外籍勞工委託代辦居留證時,也需要用到護照正本,通常的時間點落在外籍勞工剛入境、換雇主、換護照或續聘階段,由入出境移民署查驗護照正本,在護照使用完畢後,即須歸還給外籍勞工本人。有些仲介業者會在勞工轉換雇主階段,強制扣留其護照或居留證,聲稱是為了防止其逃跑,但這也是違法的[4],勞工局亦可開罰6萬元至30萬元[5]

二、管理護照和居留證的機關是哪些?有什麼注意事項?

外籍人士的護照係由母國政府核發,一次給予一定有效期間,若是外國人之護照即將到期,各國政府在臺之代表機構都可以受理換發之申請,不須返鄉重辦。

外籍人士的居留證則是由內政部移民署核發,核發依據是勞動部許可聘僱之公函,所以居留有效期間與工作有效期間相同[6],唯一的例外是當護照有效期間不足工作效期,就必須在更新護照後向移民署申請展延居留期間[7]。若外籍人士逾期居留,移民署會對其處以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8],若逾期居留超過30日,除需繳交罰鍰外,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於10日內出國[9]

不論是護照或是居留證,因為都是外籍勞工私人的證件,因此費用也是由工人自行負擔。只要工作許可文件備齊,就可以由外國人自行攜帶原護照前往母國機構辦理換護照,延長居留證除了攜帶聘僱許可函外,僅需雇主出具在職證明,即可洽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並未規定必須由仲介公司代辦。

註腳

  1.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下列情事:……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2.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
  3.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第2項:「
    I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II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4.   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3款:「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5.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
  6.   入出國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7.   入出國移民法第31條第1項:「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8.   入出國移民法第85條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二、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請外僑居留證。」
  9.   入出國移民法第31條第3項:「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後略)。」
    入出國移民法第36條第2項第6款:「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六、違反第31條第1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但有第31條第3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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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0041(一般會員) 2020-03-18 22:16:31
您好,實際經驗中,有雇主要求外籍勞工第一年不能使用手機,或是雇主要求代保管存摺(都屬於私人物品)。請教您這樣的情況,勞工該依據哪些法令規定處理,或是以怎樣的角度跟雇主表達這樣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謝謝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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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木彬(進階會員) 2020-06-28 07:58:40
適用
護照條例第 24 條
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第 32 條
非法扣留他人護照、以護照作為債務或債權擔保,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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