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幫傭A到臺北幫忙雇主照顧小孩,來到臺灣的那天,才下飛機,她的護照就被仲介公司收走,仲介公司的翻譯告訴她說,在辦好居留證後就會還給她。但是都過了半年了,翻譯告訴她,早就已經給雇主了,可能是雇主怕她弄丟,幫她保管了,A告知雇主要拿回來,雇主卻把影本給她,不願意歸還正本……
許多雇主都聽說,「保管外勞的護照居留證,外勞就不會逃跑」,進而擅自「保管」外籍勞工之護照、居留證。護照和居留證都是外籍勞工重要私人證件,須由本人自行持有,雇主拒絕歸還,已經觸犯法律的規定[1],勞工局可開罰6萬元至30萬元[2],勞動部亦可依此兩年內不讓雇主繼續聘僱外籍勞工[3]。
仲介公司受外籍勞工委託代辦居留證時,也需要用到護照正本,通常的時間點落在外籍勞工剛入境、換雇主、換護照或續聘階段,由入出境移民署查驗護照正本,在護照使用完畢後,即須歸還給外籍勞工本人。有些仲介業者會在勞工轉換雇主階段,強制扣留其護照或居留證,聲稱是為了防止其逃跑,但這也是違法的[4],勞工局亦可開罰6萬元至30萬元[5]。
外籍人士的護照係由母國政府核發,一次給予一定有效期間,若是外國人之護照即將到期,各國政府在臺之代表機構都可以受理換發之申請,不須返鄉重辦。
外籍人士的居留證則是由內政部移民署核發,核發依據是勞動部許可聘僱之公函,所以居留有效期間與工作有效期間相同[6],唯一的例外是當護照有效期間不足工作效期,就必須在更新護照後向移民署申請展延居留期間[7]。若外籍人士逾期居留,移民署會對其處以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8],若逾期居留超過30日,除需繳交罰鍰外,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於10日內出國[9]。
不論是護照或是居留證,因為都是外籍勞工私人的證件,因此費用也是由工人自行負擔。只要工作許可文件備齊,就可以由外國人自行攜帶原護照前往母國機構辦理換護照,延長居留證除了攜帶聘僱許可函外,僅需雇主出具在職證明,即可洽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並未規定必須由仲介公司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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