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籍家庭看護A是個單親媽媽,為了撫養小孩來到臺灣工作,A在老闆家中照顧阿嬤已經4年,深得雇主信任倚賴。為了節省機票錢,A從來沒有回家過。近日,親戚告知A,她還在讀國小的孩子得了登革熱住院,透過視訊看到孩子吊點滴的樣子,A焦急不已,也許是照顧孩子的人出了什麼問題,她想要趕快回家處理,便向雇主提出下星期一要返鄉1週的請求……
外籍勞工向雇主提出返鄉探親請假的要求,只要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之內,依法雇主應予同意,不可以無故拒絕[1],但可以與外籍勞工協商調整日期,協商調整返國期日不成時,雇主仍應同意外籍勞工原本排定的返國期日[2]。雇主如無故拒絕,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3],及廢止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的一部或全部[4]。
換言之,A提出下星期一要返鄉,雇主臨時找不到人幫忙照顧阿嬤,就必須與A協商,是否給雇主幾天安排其他人照顧,但若無法商定延後的日期,或是A不同意等待,則仍需以A所提出的日期讓他返鄉探親。
只要在聘僱效期內,外籍勞工返鄉探親期間多長並沒有特別限制,由勞雇雙方議定即可。
而返鄉期間是否有薪資,就要看勞工申請的假別,以及依照什麼法規、契約如何約定。勞工可以請求以特別休假返鄉,雇主薪資必須照給。如果勞雇雙方約定的假期,超過特別休假天數的期間,則勞工可以請求使用事假,事假期間雇主可以不給薪。
在這個案例中,A想要返鄉1星期,若是雇主也同意,即可成立。給薪部分,菲律賓籍A是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而是依照勞雇間訂定的契約,而依照契約,每工作滿一年有7天特休假[5]。又A已在同一僱主處服務4年以上,若特休未曾結清,就已經累積了28天的特休假。由於A只要求請假1週,即可主張請特別休假返鄉,雇主在這7天工資必須照給。
由於外籍勞工來臺簽證是單次入境簽證,不能重複入境,所以如果要返鄉前,必須先到移民署辦理「重入國」申請[6]。移民署會自申請當日發給1個月內的重入國效期,若雙方約定返鄉期間為1個月以上,只要雇主出具同意書面,移民署也會許可。 此外,外籍勞工母國對於外籍勞工出境也有相關規定,例如菲律賓外籍勞工必須辦理「海外工作證明」(Overseas Employment Certificate, OEC),菲律賓海關才能夠放行出境。印尼政府亦規定,外籍勞工必須有合法驗證的勞動契約才能出境,因此外籍勞工本身也須要注意母國的相關規定,以免返鄉後無法再來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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