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的小孩在家鄉生病了,可以跟老闆請假1週回國看小孩嗎?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18

案例

菲律賓籍家庭看護A是個單親媽媽,為了撫養小孩來到臺灣工作,A在老闆家中照顧阿嬤已經4年,深得雇主信任倚賴。為了節省機票錢,A從來沒有回家過。近日,親戚告知A,她還在讀國小的孩子得了登革熱住院,透過視訊看到孩子吊點滴的樣子,A焦急不已,也許是照顧孩子的人出了什麼問題,她想要趕快回家處理,便向雇主提出下星期一要返鄉1週的請求……

本文
圖1 移工(外籍勞工)請假回國探親的Q & A||資料來源:黃姿華 / 繪圖:Yen
圖1 移工(外籍勞工)請假回國探親的Q & A
資料來源:黃姿華 / 繪圖:Yen

一、外籍勞工提出返鄉探親,雇主是否必須同意?

外籍勞工向雇主提出返鄉探親請假的要求,只要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之內,依法雇主應予同意,不可以無故拒絕[1],但可以與外籍勞工協商調整日期,協商調整返國期日不成時,雇主仍應同意外籍勞工原本排定的返國期日[2]。雇主如無故拒絕,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3],及廢止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的一部或全部[4]

換言之,A提出下星期一要返鄉,雇主臨時找不到人幫忙照顧阿嬤,就必須與A協商,是否給雇主幾天安排其他人照顧,但若無法商定延後的日期,或是A不同意等待,則仍需以A所提出的日期讓他返鄉探親。

二、外籍勞工返鄉探親每次可以多久?期間是否有薪水?

只要在聘僱效期內,外籍勞工返鄉探親期間多長並沒有特別限制,由勞雇雙方議定即可。

而返鄉期間是否有薪資,就要看勞工申請的假別,以及依照什麼法規、契約如何約定。勞工可以請求以特別休假返鄉,雇主薪資必須照給。如果勞雇雙方約定的假期,超過特別休假天數的期間,則勞工可以請求使用事假,事假期間雇主可以不給薪。

在這個案例中,A想要返鄉1星期,若是雇主也同意,即可成立。給薪部分,菲律賓籍A是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而是依照勞雇間訂定的契約,而依照契約,每工作滿一年有7天特休假[5]。又A已在同一僱主處服務4年以上,若特休未曾結清,就已經累積了28天的特休假。由於A只要求請假1週,即可主張請特別休假返鄉,雇主在這7天工資必須照給。

三、外籍勞工返鄉探親前,需要辦理什麼程序?機票費用由誰負擔?

由於外籍勞工來臺簽證是單次入境簽證,不能重複入境,所以如果要返鄉前,必須先到移民署辦理「重入國」申請[6]。移民署會自申請當日發給1個月內的重入國效期,若雙方約定返鄉期間為1個月以上,只要雇主出具同意書面,移民署也會許可。
此外,外籍勞工母國對於外籍勞工出境也有相關規定,例如菲律賓外籍勞工必須辦理「海外工作證明」(Overseas Employment Certificate, OEC),菲律賓海關才能夠放行出境。印尼政府亦規定,外籍勞工必須有合法驗證的勞動契約才能出境,因此外籍勞工本身也須要注意母國的相關規定,以免返鄉後無法再來臺工作。

註腳

  1.   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5項:「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第3條:「
    I 前條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動契約約定而取得特別休假時,得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並自行排定請假返國期日,雇主應予同意。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與外國人協商調整返國期日。
    II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與外國人協商調整不成立時,應依外國人原排定之返國期日同意其返國。」
  3.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同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4.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5.   關於勞動契約中特休假期天數的規定,可以參考法律百科《休假篇:家庭看護可以向老闆要求每週日放假嗎?》一文的表3。
  6.   入出國移民法第34條:「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於出國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但已獲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得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再入國,不須申請重入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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