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籍家庭看護A在臺灣照顧行動不便阿公。阿公和阿嬤以及兒子媳婦與孫子一家三代同堂,共有4個大人2個小孩,還有1隻狗。雇主要求A在照顧阿公之餘,順便幫忙煮飯、打掃、洗衣服、遛狗、幫狗洗澡。一家6口的家事份量繁重,A工作了幾個月以後受不了,很猶豫要不要打1955申訴,但是仲介勸A忍耐,A還聽說如果申訴會被政府遣返……
法律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法定工作內容是,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的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1],因為被照顧人生活無法自理,舉凡為被照顧人煮飯、洗衣、清潔環境等,皆為家庭看護的合法工作範圍。
而外籍家庭幫傭的工作內容則是,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2]。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兩者,屬於不同的工作類型。
案例中,A屬於家庭看護工,被雇主指派煮飯給全家人吃、洗全家人的衣物,還要幫忙照顧寵物,已經超出合法工作範圍,稱之為「許可外工作」[3]。有些雇主會要求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到自己開設的小吃店幫忙,或是帶到公司打掃辦公室,或是清潔其他住宅等,都屬於許可外工作。
而即便是家庭幫傭,由於申請聘僱資格亦是以照顧老人與幼兒為審核基準,工作亦限於相關家事服務,雇主也不可以要求幫傭順便照顧寵物。
此外,A受聘照顧阿公,但同住的阿嬤若意外骨折需要住院兩星期,是否可以請A到醫院照顧阿嬤呢?答案是不行。勞動部審查雇主申請外籍看護資格,乃是依據被看護人的巴氏量表診斷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因此依法僅能針對該名特定被看護人提供居家照顧服務,因此A既然以照顧阿公名義受聘,雇主若要求A同時照顧阿嬤,或是專門照顧阿嬤,也算是許可外工作。
雇主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外工作,若經查獲,依法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4];若是第二次被查獲,勞動部將廢止雇主招募及聘僱許可,雇主將喪失聘僱資格,且兩年內不得再以雇主身分提出申請聘僱外籍看護[5]。另外,因為廢止聘僱原因不可歸責於勞方,所以看護依法可以轉換雇主[6]。
因此,若A向勞動部申訴,雇主會被罰款並被要求停止叫A從事與照顧阿公無關的工作;若雇主有所改善,但再過一陣卻故態復萌,A可以再次申訴,勞動部將廢止雇主的聘僱許可,並給予A在一定時間內轉換雇主的權利。勞動部對於許可外工作的規範相當嚴格,若是雇主主張A本人有同意或主動幫忙,仍然不合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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