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A在工廠擔任作業員,他有一個逃跑[1]的的同鄉朋友告訴他,他現在在工作的印尼餐廳人手不夠在徵人。A聽完想說自己是合法的身分,如果利用休假時間去印尼餐廳打工,多賺一點外快寄錢回家,這樣應該沒有問題吧……?
註腳
有許多外籍勞工認為,只要自己是合法申請來臺工作的身分,不是逃跑外勞或是拿觀光簽證來臺打工者,那麼在自己合法工作之餘的空閒時間去打零工,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但其實臺灣政策的思維是將外籍勞工當作替補性人力,應以不排擠本國人就業機會[1]為主,在就業服務法中,嚴格規定外國人的聘僱與管理。
如果雇主要聘僱外國人,必須根據正式程序提出申請,經勞動部核發許可後才能聘僱外籍勞工[2]。
沒有雇主申請到許可,外籍移工不能從事工作,而已經在某一雇主名義下工作的外籍勞工,只能在勞動部核發的工作許可項目範圍內從事工作,不能再到許可以外的其他地方工作[3],除非經過辦理轉換雇主的正式程序[4]。
另外,有些外籍勞工在等待轉換雇主的期間內,因為這段期間完全沒有收入,也會考慮要去打工,但即使只是到別的工作場所幫忙一天賺外快,也都是違反法令之舉。
像A的工作許可項目是工廠的作業員,就只能在工廠從事作業員的工作,不能在下班時間到印尼餐廳打工幫忙,也不能到農場幫忙採收水果,在網路上賣衣服也不可以。外籍勞工一旦從事許可項目以外的工作,就屬於違法。
外籍勞工如果打工遭檢舉被發現,違法雇用之雇主將依就業服務法被處以15萬至75萬的罰鍰[5],還會被廢止聘雇許可[6]。
至於外籍勞工,則會被處以3萬至15萬的罰鍰,並且會被勞動部廢止合法的聘僱許可,自廢聘函發文日起的14天內會被遣返回母國[7]。後果相當嚴重,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