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醫院工務人員的我退休了,工作年資怎麼計算?可以領多少退休金?──適用勞動基準法後的工作年資計算方式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2-09

案例

A於1981年6月30日起受僱於B醫院擔任工務人員,2017年6月30日因年滿65歲退休,退休時A的月平均工資為5萬元,且A未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A退休時的工作年資及退休金基數各應如何計算?可領取的退休金金額為何?

本文

一、關於勞工工作年資橫跨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的退休金基數計算,法院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見解

A為B醫院的工務人員,依勞委會在1997年公告的函釋[1],B醫院是從1998年7月1日起開始適用勞動基準法[2],因此A在退休時的工作年資有橫跨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情形。

而對於勞工工作年資橫跨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的退休金基數[3]計算,法院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見解,第一種見解認為應該從適用勞動基準法後重新起算工作年資,第二種見解是認為應該從受僱之日起算,兩種不同的計算方式會影響A實際上可領取的退休金金額。

二、計算退休金基數第一種見解

採自適用勞動基準法後,重新起算工作年資。此見解理由是認為,勞動基準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如果勞雇雙方在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就退休金給付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倘採工作年資從受僱之日起算,工作年資拉長,退休金基數標準降低為1,會使勞工實際上領到的退休金金額變少,不利於勞工,所以從勞動基準法的立法精神出發,應該從適用勞動基準法後重新起算工作年資為妥[4]

三、計算退休金基數第二種見解

採自受僱之日起,計算工作年資。理由是因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前段、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的法條均規定[5],是從受僱之日起算工作年資,所以工作年資當然應該從受僱之日起算[6]。法院採第二種見解者為多數。

四、回到案例

如採第一種見解,A適用勞動基準法後的工作年資為20年(1998 ~ 2017)。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因此前15年是每滿1年給予2個基數、後5年是每滿一年給予1個基數,A的退休金基數總共為35(15 × 2 + 5)。因為A的退休前月平均工資為5萬元,所以A可領取的退休金為175萬元(5萬 × 35)。

如採第二種見解,因A在適用勞動基準法前的工作年資已經超過15年(A適用勞動基準法前的工作為1981 ~ 1998,年資為18年),因此A在適用勞動基準法後的工作年資20年(1998 ~ 2017)的基數標準,應以每滿1年給予1個基數計算,A的退休金基數為20(20 × 1),乘上A退休前月平均工資5萬元,依此計算A的退休金為100萬元(5萬 × 20)。

五、結論

由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工作年資計算採不同見解,A實際領取的退休金金額,竟可能相差多達75萬元。

註腳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動一字第037287號公告(1996/9/1),提到「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除外)之工作者」,「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2.   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1項:「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3.   計算退休金之前,必須先知道自己的工作年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退休金依勞工的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而退休金基數的標準,是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也就是退休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金額(同法第55條第2項與第2條第4款)。
  4.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9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89號民事判決勞委會(87)台勞動三字第43879號函
  5.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前段規定,勞工的工作年資,從「受僱之日起算」,而在勞工從事行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前,由工作年資來計算退休金給與標準時,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I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II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6.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39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8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勞上易字第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10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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