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動基準法,雇主「無法繼續聘任勞工」,或是「勞工造成雇主損害」時,雇主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俗稱解僱、資遣)。只要符合以下介紹法定終止事由,並遵循法定終止程序,就屬於合法資遣;如果沒有法定終止事由卻擅自資遣員工,就屬於違法資遣。(見圖1)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3],雇主根據這些理由解僱需要事先通知,給予勞工「預告期間」,讓勞工得以預做離職準備。在這段預告期間內,勞工可以請有薪「謀職假」,每星期累積的請假時數不可以超過2天工作時間(例如:請假3次外出面試,每次只請3小時)。
如果雇主是根據這些理由解僱,「不需要」事先通知,也不需要給資遣費,只需要在發現這些事情後的30天內完成解僱,就是合法資遣(如果是因「被判刑坐牢」,則沒有30天內完成解僱的限制[5])。
如果沒有法定終止事由或沒遵守法定終止期限,雇主卻任意解僱勞工,就是違法資遣,勞工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請法院判決確認解僱違法、勞動契約仍然有效。
如果雇主有法定終止事由,只是沒有遵守「預告期間」提前通知,那麼雇主解僱還是有效,但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賠償預告期間的工資。例如雇主應於30日前通知卻沒有遵守,雇主就應賠償30天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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