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請辭要遵守什麼程序?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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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勞工辭職應該提前通知雇主,不可擅離職位,除非符合勞動基準法的例外條件,才不須提前通知。

一、勞工辭職原則上應提前通知(見圖1)

圖1 勞工想離職怎麼辦?||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圖1 勞工想離職怎麼辦?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1],在不定期契約[2]中,勞工終止契約(辭職)準用雇主終止契約的提前通知規定[3],也就是說雇主與勞工雙方要終止關係都應該事先向對方通知。如果勞工不提前通知,雇主可能依照民法第184條[4]向勞工請求賠償因未提前通知所遭受的損害[5]

根據勞工的年資不同,要遵守不同的期限對雇主提前通知:(見圖2)

圖2 勞工離職要提前多久通知(預告期間)?||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圖2 勞工離職要提前多久通知(預告期間)?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一)勞工已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應在終止前10日事先通知;

(二)勞工已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應在終止前20日事先通知;

(三)勞工已工作3年以上,應在終止前30日事先通知。

如果雇主在契約裡約定的預告期間,比勞動基準法的還長怎麼辦?例如契約寫著:「勞工不論年資,一律要在終止前90日事先通知。」

實務上認為,勞動基準法的預告期間是「強制規定」,也就是關於勞工的離職預告期間,當事人不能約定比起勞動基準法還要長的期間,即便寫在契約裡也無效,法官還是會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去判斷預告是否合法[6]。簡單來說,勞工可以無視這種條款,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提早通知即可。

二、例外不須提前通知的情形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7],如果發生以下情形,勞工辭職不需要提前通知,更可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

(一)雇主於僱用時作假,導致勞工有可能受損害。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勞工,施暴或重大侮辱。

(三)工作內容對於勞工的健康有危險,通知雇主卻沒有改善。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有傳染性且可能重大危害健康。

(五)雇主不依約給付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

(例如業務獎金做為報酬,卻不發配業務)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導致有可能損害勞工權益。

要注意的是,依同條第2項,如果是僱用時造假、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的情況,勞工如果想要辭職,應在發現後的30日內提起,否則就不能再用同一個事實來主張辭職。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2.   勞動基準法將契約分成定期與不定期,定期契約是聘僱時就約好聘僱期限,原則上期滿即可離職;不定期則是沒有規定聘僱期限,要離職應事先通知。
  3.   雇主終止契約的提前通知規定為勞動基準法第16條
  4.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5.   例如,受雇於派遣公司到他處工作,卻未事先通知而擅自離職,造成派遣公司被依契約罰款,派遣公司即可向擅自離職的員工請求被罰款的損害賠償。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勞小字第62號民事判決
  6.   可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小字第37號小額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士勞小字第12號小額民事判決
  7.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II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III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IV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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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0-04-29 04:25:19
您好,請問可以在勞動契約針對預告期間作不一樣的約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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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學昌(認證法律人) 2020-04-30 09:05:06
您好,實務上判決大多認為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是強制規定,如果有雇主延長勞工請辭的預告期間,大多被認為是無效,並依照法定期間判斷請辭的時間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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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雅瑟(進階會員) 2020-08-28 05:33:23
您好,目前工作為補習班分校的助理老師(工作3個月),已向上司(非老闆,分校只有主管)提出離職要求,但上司用人力不足為理由,要求再繼續做到人力到位為止(當下自己沒有直接拒絕該條件),請問是否在明確提出離職後,十天後便可不到公司?還是需要告知總公司的人事部或老闆才具效力?再請問該單位有超時工作和無加班費等問題,要如何運用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六款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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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柏皓(進階會員) 2021-05-24 14:22:21
離職單是否可以委託別人寫?
我前公司課長私自把我弄離職
欠我六個月勞保
現在告訴中他主張我是自願離職
可是離職單上都不是我的字跡
這樣我可以怎麼反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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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06-17 00:32:01
請問 員工在預告期間告知離職後,在預告期間使用特休方式,變相所短交接時間,是否有辦法約束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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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4-02-17 17:52:28
您好,請問雇主於勞動契約中寫未辦理離職手續不得領薪水,請問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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