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勞工辭職應該提前通知雇主,不可擅離職位,除非符合勞動基準法的例外條件,才不須提前通知。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1],在不定期契約[2]中,勞工終止契約(辭職)準用雇主終止契約的提前通知規定[3],也就是說雇主與勞工雙方要終止關係都應該事先向對方通知。如果勞工不提前通知,雇主可能依照民法第184條[4]向勞工請求賠償因未提前通知所遭受的損害[5]。
根據勞工的年資不同,要遵守不同的期限對雇主提前通知:(見圖2)
如果雇主在契約裡約定的預告期間,比勞動基準法的還長怎麼辦?例如契約寫著:「勞工不論年資,一律要在終止前90日事先通知。」
實務上認為,勞動基準法的預告期間是「強制規定」,也就是關於勞工的離職預告期間,當事人不能約定比起勞動基準法還要長的期間,即便寫在契約裡也無效,法官還是會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去判斷預告是否合法[6]。簡單來說,勞工可以無視這種條款,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提早通知即可。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7],如果發生以下情形,勞工辭職不需要提前通知,更可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
(例如業務獎金做為報酬,卻不發配業務)
要注意的是,依同條第2項,如果是僱用時造假、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的情況,勞工如果想要辭職,應在發現後的30日內提起,否則就不能再用同一個事實來主張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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