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就業歧視?被歧視了怎麼辦?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21
本文

一、什麼是就業歧視

就業歧視是指雇主用「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的特質,決定是否僱用和勞動條件為何,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情況[1]。我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2],雇主對於求職者或現任員工,不可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而有歧視。其中,「性別」、「年齡」等與生俱來、無法改變的特質,是禁止就業歧視的基本精神。

(一)就業歧視案例

1. 年齡歧視

在招募保全的契約中明示擔任各個職務的年齡限制,此舉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規定[3]

2. 兵役歧視

例如「限役畢(不含替代役及國民役)」就涉及歧視免役者。由於免役是依照身高、體重、四肢、疾病等生理標準,如果就業條件「限役畢」,會涉及「容貌」、「身心障礙」等歧視;此外,我國起役與除役有法律規定,形成年齡層次,此舉也影響特定年齡層的就業權利(例如接近役齡但還沒當兵),涉及「年齡」歧視[4]

(二)不構成歧視案例

1. 應屆畢業、夜校就讀中

應屆畢業與夜校就讀中,屬於求學階段與就學情況的限制。勞動部認為,除非個案中透過這些條件間接形成「年齡」的限制(例如,雖然沒有講明只錄取年輕人,但強調大學應屆畢業生,導致最後只有22-24歲者可以前往應徵),否則就不算是就業年齡歧視[5]

2. 雇用當地居民

勞動部認為,雇主如果在契約中明定「儘量僱用當地市民以增加就業機會」,為「居住地」的概念,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禁止的「出生地」不同,不構成就業歧視[6]

二、被歧視了怎麼辦?

如果認為雇主有就業歧視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向各地方縣市政府或勞工局申訴檢舉,違法雇主可能受有30萬至150萬罰鍰。若雇主因檢舉而給予勞工不利的處分(例如:解雇、減薪),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4條[7],不利的處分無效。

註腳

  1.   參考勞動部公告(2014),《什麼是就業歧視?》
  2.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Ⅰ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3.   參考勞職業字第0970512142號函勞職業字第0970024424號函
  4.   參考勞職業字第1000060982號函。(詳見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告檔案
  5.   參考勞職業字第1000072018號函
  6.   參考勞職業字第0970084251號函。但如使用「出生地」為條件,則因出生地是無法改變的,會構成歧視。
  7.   勞動基準法第74條:「Ⅰ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Ⅱ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Ⅲ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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