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非法外籍勞工應負什麼責任?工作許可已失效的外籍勞工,自願來幫忙,我會觸犯什麼法律規定嗎?

文:楊志凱(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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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3-04-21

案例

來台從事看護工作,但工作許可已到期失效之越南籍外勞A,常至同為越南籍B合法經營之牛肉麵店用餐,因此與B熟識成為朋友,但並無任何僱傭關係,B對A乃非法外勞之事實亦不知悉。某日,B一如往常於麵店工作,A亦來店用餐,A當時係基於一般朋友間之情誼,主動協助B招呼客人,B因工作忙碌無暇理會亦不以為意。豈知事後B竟遭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通知前往製作調查筆錄及陳述意見,並遭市政府開了張新臺幣15萬元之罰單,B深感莫名其妙,並認為政府在搶錢。

本文
圖1 聘請外籍勞工要注意!||資料來源:楊志凱、余靜玟 / 繪圖:Yen
圖1 聘請外籍勞工要注意!
資料來源:楊志凱、余靜玟 / 繪圖:Yen

一、非法容留、聘僱非法外籍勞工的法律效果(見圖1)

(一)法律規範

要先判斷當事人與非法外籍勞工是否構成聘僱關係,若不構成聘僱關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4條[1]、第63條[2],「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者將面臨罰鍰,甚至罰金。這裡的「非法容留」,即容留(收留)外國人於某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的行為。所以不論與外籍勞工是否有對價的聘僱關係存在,只要未依據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仍屬非法容留外籍勞工之行為。

若兩者間具聘僱關係,則為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3]之「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所規範,法律效果除了與非法容留相同處以罰鍰,還應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的一部或全部[4]

(二)行政函釋

實務上對有無聘僱關係,認為應依客觀具體事實認定。如果該外籍勞工確實有提供勞務,而當事人對該外籍勞工有指揮監督關係,或有勞務報酬的約定,就可以認定聘僱關係存在[5]。而所謂「工作」是指:「外國人有勞務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6]。」

二、店家容任、未制止非法外籍勞工的無償幫助,同樣觸法

由於就業服務法第44條已明文禁止任何人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因此縱使店家與非法外籍勞工並無任何聘雇關係、有償行為存在,一旦客觀上非法外籍勞工有提供任何勞務,或為店家工作之事實,不論任何理由(例如:基於鄉親或友情)店家都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遭受高額行政罰鍰之處罰,5年內如再犯,更將升級為刑事責任,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7]

註腳

  1.   就業服務法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2.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3.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
  4.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
  5.   勞委會 91年9月11日勞職外字第0910205655令釋內容參照。
  6.   勞委會95年2月3日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釋內容參照。
  7.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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