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兼顧保障我國國民工作權[1]及臺灣國內勞動力不足的情況,臺灣是採取限業限量(限制行業、人數)的開放政策[2]。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3],外國人來臺工作分11種類型。第1到6款屬於「專門、技術性、教育類、運動專業、表演藝術」,工作專業技術性高,較符合「白領、專業人士」形象。
而一般對「外籍勞工」一詞的想像,是以付出體力、勞力為主,規範在同法第7到11款,包括:「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機構看護工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及「屠宰工」[4]。各類工作之申請資格、管理辦法皆不同,而在臺灣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即是「家庭工」,分為照顧老人、病患為主之「家庭看護工」,及以照顧嬰孩幼兒為主的「家庭幫傭」[5]。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2項[6],11種類型之規範、來臺資格、薪資待遇、在臺適用之勞動法規都不同,實務運作仰賴政府就該領域另訂相關規範。就業服務法第五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以就業服務法第42到第62條之規定為基礎[7]。
臺灣雇主業務上有聘僱外國人需要,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來臺,負責製造、營造等工作之外籍勞工,其申請來臺係依據就業服務法;在臺灣工廠中的工作、排班、薪資,則適用臺灣之勞動基準法。
較特別的是,在「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因為其工作時間和內容難以明確切割,家庭工之薪資並不適用臺灣勞動基準法之規定[8],而是由雇主與勞工簽約時約定[9]。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