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外籍勞工類型與適用法律

刊登:2018-10-02・最後更新:2022-12-09
本文

一、外籍勞工類型

為兼顧保障我國國民工作權[1]及臺灣國內勞動力不足的情況,臺灣是採取限業限量(限制行業、人數)的開放政策[2]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3],外國人來臺工作分11種類型。第1到6款屬於「專門、技術性、教育類、運動專業、表演藝術」,工作專業技術性高,較符合「白領、專業人士」形象。

而一般對「外籍勞工」一詞的想像,是以付出體力、勞力為主,規範在同法第7到11款,包括:「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機構看護工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及「屠宰工」[4]。各類工作之申請資格、管理辦法皆不同,而在臺灣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即是「家庭工」,分為照顧老人、病患為主之「家庭看護工」,及以照顧嬰孩幼兒為主的「家庭幫傭」[5]

二、適用法規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2項[6],11種類型之規範、來臺資格、薪資待遇、在臺適用之勞動法規都不同,實務運作仰賴政府就該領域另訂相關規範。就業服務法第五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以就業服務法第42到第62條之規定為基礎[7]

臺灣雇主業務上有聘僱外國人需要,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來臺,負責製造、營造等工作之外籍勞工,其申請來臺係依據就業服務法;在臺灣工廠中的工作、排班、薪資,則適用臺灣之勞動基準法。

較特別的是,在「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因為其工作時間和內容難以明確切割,家庭工之薪資並不適用臺灣勞動基準法之規定[8],而是由雇主與勞工簽約時約定[9]

註腳

  1.   就業服務法第42條:「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在同法第55條,另規定外國人在臺工作,需繳納為促進我國國民就業之「就業安定費」。
  2.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2018),《外籍勞工工作政策》。
  3.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
  4.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7到11款,並請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n.d.),《外籍勞工工作資格及規定》。
  5.   雖然皆為家庭工,但在實際上,仍是以「家庭看護工」人數居多;在就業安定費之繳納上,此二種類型的費用也不同。根據勞動部所訂之就業安定費數額表,看護工之就業安定費每月收取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幫傭則收取每月5,000元(資料來源,勞動部勞職管字第1020506843號令(2013/5/8)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另外,根據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2018),《外籍勞工工作政策》中,2018年1月修訂的《外籍勞工權益維護報告書(中文版)》,頁1,截至2017年12月底止,在臺外籍勞工有67萬6,142人,其中36.71%為看護工,而僅有0.29%為家庭幫傭。
  6.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2項。
  7.   例如,外國人從事「遠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及「廠工」在臺工作之聘雇許可期間,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2項,最長僅有三年。而此三種工作之來臺資格,則另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處理。
  8.   依照臺灣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及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2018),《基本工資之制訂與調整經過》,現行基本工資大致是每月新臺幣22,000元。
  9.   根據我國勞動部在2015年與主要外籍人力來源國家(印尼、菲律賓、越南、泰國)之協商,目前實務上家庭工之實拿薪水是在新臺幣17,000以上,勞動部(2018),《外籍勞工權益維護報告書(中文版)》,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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