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請外籍勞工,依照就業服務法,有兩種方式:透過仲介或是直接聘僱。(見圖1)
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1]第1項第1款,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即仲介公司)得經營人力仲介業務。同法第6條[2]第3項第6款規定,仲介公司的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掌理。
雇主可以委任政府立案的合法仲介,協助處理聘僱外籍勞工的相關事項。
仲介的收費標準[3],依照勞動部所訂定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4]」,對仲介向外籍勞工或雇主收取的登記費、介紹費、職業心理測驗費、就業諮詢費與服務費設有上限。
近幾年政府開始推廣使雇主得自行聘僱外籍勞工,在各縣市設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直聘中心),希望透過以單一窗口提供輔導的方式,讓雇主和外籍勞工能透過一個統一的平臺媒合合適之工作機會與人選[5]。
然因聘僱外籍勞工之手續繁雜,對於聘僱外籍勞工有需求的雇主亦多半無時間精力,自行處理並持續更新相關之行政要求[6],故實際上,政府所設立之直聘中心相較仲介公司,業務量較低。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