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工須符合的條件主要規定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54條第1項至第3項[1]。簡單來說分為以下幾個條件:(見圖1)
罷工過程中需遵守誠信及權利禁止濫用原則[4],不然有可能不但罷工失敗,甚至還要吃上官司。法院實務上曾經認定罷工行為違法的例子有:某航空公司空服員在罷工期間謊報飛機上有炸彈,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民法第489條規定予以解僱,二審法院認為,該空服員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行為,係以積極之違法手段,阻止總統專機之正常起降飛行,認定並非爭議行為、不具正當性,認定公司開除合法[5]。另外某客運業者司機在罷工期間占用公司車輛且將發車總站圍住管制人員進出,也因為法院認為這種積極阻止公司營運行為,已侵害客運公司財產權,且足以妨礙客運公司營運成立侵權行為,而被法院認定違法而應賠償公司這段期間無法營運的損害[6],值得引以為戒及注意。
學理上認為罷工期間內勞雇雙方的主要給付義務都暫時停止[7],也就是勞工不用上班、雇主也不用給付薪水,且雇主不用幫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但是社會保險則採取較寬鬆的態度,也就是雇主仍然必須幫勞工繳納勞健保等保險費,不可以逕行予以退保[8],以保障勞工生活及社會安全。
結論來說,勞工希望雇主調薪是屬於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所以可以罷工,但是發動者應該是工會而非勞工個人,且需要先經過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並通過罷工投票等程序。此外,在罷工期間要注意罷工的行為不可以違反誠信及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另外因為罷工期間勞工未提供勞務,雇主也免除薪資給付義務(即no work no pay)。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