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說要綁N年──勞動契約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合法嗎?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林宥廷(認證法律人) 8 2
刊登:2018-11-30 ‧ 最後更新:2022-12-06

本文

A在求職時遇到公司說要「綁三年」,若三年內離職,須返還教育訓練費用,還要賠償一筆違約金。像這樣限制工作轉換自由的約定,在特定行業中並不罕見,過去學說及實務上多以約定條款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作為約定是否有效的判斷標準[1],2015年勞動基準法援用此一法理增修第15條之1,把這個標準明文化[2],並將這類條款稱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是否有效?(見圖1)

圖1 勞動契約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是否有效?||資料來源:黃蓮瑛、林宥廷 / 繪圖:Yen
圖1 勞動契約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是否有效?
資料來源:黃蓮瑛、林宥廷 / 繪圖:Yen

(一)先判斷約定是否必要[3]

主要有兩個認定標準,一是雇主是否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支付費用,而有預期利益保障的必要。常見者為航空公司安排機師到國外受專業訓練。實務上有見解指出,雇主縱然提供培訓課程,但如果培訓內容僅為一般的監督指導且未額外支出成本,那麼這類的培訓只能算是企業維持運作所不可或缺、主管工作的核心本質,尚不具備雇主與員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保障的必要[4]

二是雇主是否提供合理補償,例如以簽約金、履約奬勵金來補償受雇者因喪失轉換工作自由、生涯規劃彈性以及年齡逸失的利益。

若不符合上面兩個標準之一,則約定將被認為沒有必要而無效[5]

(二)再判斷約定是否合理[6]

參考的標準包括專業技術培訓的期間及成本、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的人力替補可能、補償的額度及範圍、或是其他影響約定合理性的事項。

若綜合考量之後認為約定欠缺合理性,依法約定也不會發生效力。

二、如果約定是有效的,雇主是否就一定可以依該約定要求員工返還訓練費用並支付違約金?(見圖2)

圖2 約定有效,員工提前離職一定要支付違約金?||資料來源:黃蓮瑛 / 繪圖:Yen
圖2 約定有效,員工提前離職一定要支付違約金?
資料來源:黃蓮瑛 / 繪圖:Yen

(一)先判斷員工有沒有給付義務

如果勞動契約是因不可歸責於員工的原因終止,則依法員工並無返還訓練費用或給付違約金的責任[7]

另外應注意,曾有判決指出縱然約定員工「自請離職」會構成違約,但判斷上不應拘泥於契約文字,仍應以契約提前終止是否可歸責於員工為斷[8];基於同樣的理由,員工也不得只以是受資遣而非自請離職,就直接主張不用返還訓練費及給付違約金。

(二)再判斷員工應給付多少數額

依民法及法院的見解[9],違約金通常被認為是損害賠償的預定額,如果違約金的數額與雇主實際所受損害懸殊時,法院有權予以酌減[10]

如果契約內還另外約定「員工若提前離職,應返還雇主訓練費用」等類似的條款時,法院通常會尊重這樣的約定,但此一約定同時也會影響法院對違約金酌減程度的認定。

另外,依法雇主也不能在薪水內直接預扣違約金[11],一併提醒。

三、小結

綜上說明,如果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所規定的必要性與合理性要件,在法律上就不生效力;如果約定是有效的,在違約金或訓練費用返還的責任或數額上,也並非絕對,法官仍會依個案情節而認定適用。

因此提醒勞雇雙方都應注意法律上的限制及自身可主張的權利,以免徒增勞資爭議,或讓原本約定好的白紙黑字變成白費功夫。

註腳

  1.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參照。
  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中,法官亦持相同見解,並進一步認為,就算工作契約是在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增訂前就已經簽訂,不過由於簽訂當時,就已經有大致相同的司法實務與學說見解,因此,該案契約對最低服務年限違約賠償金的約定,還是要受到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相同的法理限制。
  3.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4.   同前揭註2。
  5.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6.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2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7.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8.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民事判決參照。
  9.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19年度台上字第1554號民事判例。
  10.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勞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參照。
  11.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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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0041(一般會員) 2020-04-09 02:57:47
您好,想請問法院判斷違約金數額時,是否限於公司支出的培訓費用?公司尋找替代人力一定會有成本,可以納入違約金中嗎?

另外,如果員工日後工作表現不佳,嚴重影響工作品質,達到公司合法資遣的情況,員工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謝謝您。
匿名(一般會員) 2023-11-20 23:34:26
想詢問有關私立學校離職遇到的困難。當時簽的契約最低服務年限是一年,沒有教育訓練,只有新進教師研習,主要是說明學校工作流程。
因身體無法應付龐大工作量自請離職,但學校以簽約及找不到老師為由不讓我離職,契約上寫合約期間如果離職須付懲罰性毀約金。請問當時簽的約是有效合約還是無效合約嗎? 學校說代理教師不受勞基法保障。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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