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64條[1],技術生、建教合作生主要目的是學習技能[2],受到雇主訓練,而不是以勞動力換取報酬,不具典型的勞工特徵,不是勞工[3]。但因為契約義務仍有給付勞務之成分,權力地位與雇主並不對等,所以勞動法令將之納入保護。
目前我國技術生行業範圍,由主管機關指定,除了上述技術生、建教合作生外,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依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3項,準用技術生規定,給予一樣的法律效果。故以學習技能為主要目的的契約,如實習生與雇主之間的契約,適用同樣法規。
技術生之工作條件,依勞動基準法第69條[4],比照一般勞工,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等規定,不得低於法令最低基準,但受訓之津貼部分,並非工資,不受最低基本工資保障[5]。
大學「兼職」研究助理是否為勞工,在經過一連串社會運動後,教育部的判斷標準回歸勞動部見解[6],認為其與技術生相同:若是契約目的主要在於學習,例如工作包含課程學習部分內容、畢業條件或服務學習,不具獲取報酬之勞務對價性,則不具勞工身分;若工作給付之報酬有勞務對價,則依從屬性有無判斷是否為勞工。
因此目前大學生研究助理可區分為二種,「學習型」與「勞動型」,後者具勞工身分,校方應投保勞、健保並適用勞工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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