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勞工為憲法第153條所宣示的基本國策,勞工退休金制度正是國家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而定[1]。過去,勞工以「勞動基準法」為退休金計算與請領的主要依據,在2005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正式生效施行後,此二者分別被簡稱為勞退「舊制」與「新制」。
自2005年7月1日起加入退休金制度的本國籍勞工,依法必須適用新制。新制施行前適用舊制且沒有換雇主的勞工,可以選擇是否繼續適用舊制[2],如果繼續適用舊制,就會依勞動基準法來處理退休金;不過如果選擇新制現今退休的人,其退休金額、年資之計算仍可能兼採舊制與新制[3]。為了讓讀者在選擇新舊制時有初步參考依據,所以本文將就新舊制度下退休金計算與專戶提撥(繳),以及請領條件和方法一併分析。
不論新舊制,雇主都分別有義務按月提撥或提繳退休金。
在舊制下,雇主應在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至雇主在臺灣銀行所設立的「勞工退休準備金」,以專戶存儲[4]。
新制則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金額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5],提繳年資不因轉換工作或因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
依照舊制,退休金的計算與年資及「基數」有關,基數是指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6],而此「平均工資」則是指退休當日前6個月所得的工資總額除以該6個月總日數所得金額[7]。依舊制計算,自就職起,每1年給2個基數;若年資滿15年則每年給1個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8],年資則會因為在不同事業單位服務而中斷並重新起算。
而新制規定下的退休金總額,就是前述個人退休金專戶內的本金及累積收益[9],換句話說,即使勞工中途轉換雇主,退休金仍可繼續保留及累積。
舊制規定,只要符合(一)工作25年以上、(二)年滿55歲且工作15年以上、或是(三)年滿60歲且工作10年以上三者中其中一種,就可自請退休並領取退休金[10]。雇主原則上應於員工退休後30日內一次全數給付[11],只有在雇主不敷支付或確有困難時,可以分期[12]。
而新制規定則比較簡單,年滿60歲可領取退休金,工作15年以上,可選擇一次領或月領;年資未滿15年,則只能一次領[13]。
在舊制下,如果雇主未依法提撥、提撥不足或未給付退休金,會被課予罰鍰處分[14]。另勞工應注意,請領退休金的權利須在退休之次月起5年內行使,否則會喪失請領的權利[15]。
在新制下,如果雇主未依法提繳退休金,每逾1日會被加徵滯納金3%至應提繳金額一倍為止[16]。另因新制退休金是直接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工本人請領雖然沒有5年的請求權時效限制[17],但如果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退休金由遺屬或指定人請領時,請領人過去要在得請領之日起5年請領,自2019年5月17日修法延長請求權時效後,請領人可以在10年內行使請領的權利[18]。
勞工要規劃好退休藍圖,宜先釐清自己適用新制、舊制或是兼用。依規定計算並決定請領方式,才能做個樂退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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