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1]的工作者,就是一般所稱的「責任制」勞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規定:
只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行業類別,例如旅行業的導遊及領隊、殯葬服務業的禮儀服務人員、航空公司空勤組員、保全人員、受僱律師或會計師等等[2];
且勞雇雙方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勞動條件;
再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就可以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關於工作時間的限制。
相反的,雖然是主管機關公告的行業,如果沒有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規定與雇主簽訂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則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一般工時的規定。至於不屬於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行業類別,當然就不屬於責任制的勞工。
許多勞工及雇主都以為「責任制」便是指勞工需要把事情做完才能下班,雇主不用另外付加班費,這其實是嚴重誤解了責任制的定義。縱使勞工曾與雇主簽訂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書面約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也不代表雇主就能以「責任制」為由,要求勞工超時加班,或是不給加班費。這些「責任制」的勞工,只是在工時、例假等規定上與一般勞工不同,但雇主仍應遵守基本工資及加班費等相關規定[3]。
以保全業為例,勞動部發布的「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4條[4],明訂工時安排應合理化。保全人員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加上延長工時(即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另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加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除此之外,雇主原則上每7日至少應給予1天例假,倘若經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可改為每14日給予2天例假。而國定假日雇主也應給予休假,或發給加倍工資。
通常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較容易遇到的問題是,自己正常工時比其他勞工長很多,難道領的基本工資跟其他勞工還是一樣嗎?
以一個約定每天工時10小時、每月工時為240小時的責任制保全人員為例,他每月最低基本工資應該是多少?如果有加班,加班費的時薪又是多少?
答案是應該依照一般勞工的正常工時及基本工資去推算。當雇主與勞工約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的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法定正常工時的話,則勞工的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然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5]。
以2021年規定的一般勞工每天工時8小時、每週工時40小時(即每月法定正常工時應為174小時[6]),法定的月基本工資24,000元為例,應先計算出一般領月薪勞工的時薪,即 24,000÷30÷8=100元[7]。倘若一般勞工平日某天另有加班至10小時,則加班部分應以100×4/3=133.33元[8]計算,也就是平日加班2小時以內的加班費,每小時不可以低於134元。
在本案例中,每天工時10小時、每月工時240小時的責任制保全人員,每月基本工資應為 24,000+100×(240-174) =30,600元,可以看出責任制勞工的基本工資按時數比例增計。
倘若責任制保全人員平日某天另有加班至12小時,則加班部分應以100×4/3=133.33元計算,也就是平日加班2小時以內的加班費,每小時不可以低於134元。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