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工會,顧名思義是一種「結合相關職業技能勞工的工會[1]」,依據工會法規定,職業工會以縣市、職業為一個單位,一個縣市僅能有一個同種職業工會[2],例如若已有新北市護理師工會,則新北市不能再成立一個護理師工會。只要具備勞工身分,即可加入相應的職業工會,而目前教師可以組織並加入工會,只有軍火業勞工、軍人與其他公務員不得成立與加入工會[3]。
職業工會與一般民眾生活相當貼近,在臺灣有許多人加入職業工會,會員數量龐大,但是許多人加入職業工會主要不是為了跟資方有對等談判爭取勞動條件的力量,而是為了方便辦理勞、健保;事實上較少為人知的是,職業工會也具有與雇主協商或是處理勞資爭議的權利。
團體協約是指工會[4]跟雇主(或是雇主團體)簽訂的勞動契約跟其他相關事項的書面契約[5],因為勞工個人力量薄弱無法與雇主抗衡,故賦與工會能與雇主談判團體協約的專屬地位[6]。
相較於企業工會的會員組成單純[7],職業工會的會員可能都有不同雇主,但是只要所屬工會會員,超過特定企業、雇主所僱用之二分之一同種類職業技能勞工,就能與該企業、雇主進行團體協商[8]。舉例而言,如果A航空公司僱用100位機師,而台北市機師職業工會會員中有超過50名的A公司僱用機師,台北市機師職業工會就可以跟A公司進行團體協約。
罷工是勞資爭議行為的一種方式,就是指勞工暫時拒絕為雇主工作[9]。罷工是勞資協商時,工會依法能運用的最後一個選擇[10],通常用來爭取勞動條件的變更或者調整,像是加薪、更多休假或福利等等[11]。
由於職業工會成員來自不同企業,許多人對於職業工會能否組織發動罷工有所疑問,雖然之前有人主張罷工程序要經過會員全體投票過半數[12]才能進行,而職業工會的會員來自許多企業,非罷工對象的企業勞工進行投票,代表性可能有問題,所以不能罷工,但是勞動部並沒有說職業工會不得進行罷工[13],多數勞動法學者也認為職業工會可以進行罷工,只要將投票的會員資格限制為該企業僱用的勞工即可[14]。
這幾年在台灣,職業工會罷工已持續發生,像是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即是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所發動[15]。2018年8月,桃園機師工會也通過罷工投票,開始準備罷工,並在2019年2月春節發動華航機師罷工[16],未來職業工會在台灣勞工爭取勞動權益上,將佔據更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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