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為加油站全職勞工,每個月可領工資為新臺幣36,000元(底薪30,000元 + 夜點費5,000元 + 全勤獎金1,000元)。A某日支援同事加班4小時,當月雇主該給付A多少加班費?
一、加班費的計算基準?(見圖1)
(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1]可知,加班費應以每小時「工資額」作為計算基礎,這裡有疑問的是,什麼是工資額?
(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2]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3]規定,可知勞動基準法上所稱之「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以及「經常性給與」。
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工資的判斷並非僅以雇主給付時所使用之「名目」判斷,尚且應該就雇主給付勞工金錢之實質內涵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是否屬「經常性給與」一併觀察。簡言之,要是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例如:每個月按時給付的伙食津貼),無論雇主發放薪資所使用的薪資名義為何,只要在制度上通常屬於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4]。反之,如給付之性質欠缺「勞務對價性」或「給與經常性」之一,就不屬於工資[5]。
二、案例中,A的薪資中所包含的「夜點費」及「全勤獎金」是否屬於「工資」,而必須列入加班費的計算基準?
(一)深夜值班的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應綜合觀察雇主發給夜點費之情形,是否已形成制度性及經常性。可由以下標準為判斷:
勞工與雇主雙方成立僱傭關係時,深夜值班的「夜點費加給」是否為雙方合意的勞動報酬條件[6]。例如:雇主聘僱勞工之時,直接表明「工作超過凌晨12點會有大夜班的另外加給」,且勞工於每月薪資明細中,確實以勞工實際輪值夜班時數計算加給夜點費,就可以認定夜點費是僱傭關係成立時所約定的勞動條件,這個案例如果符合「雙方合意」的條件,夜點費就屬於具「勞務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之工資。
雇主是否明定夜點費規範標準。例如:雇主在工作規則中直接明定「工作逾下午9時核給小夜點費;工作逾零時核給大夜點費。」如果雇主就夜點費的核發已明定規範標準,而形成制度性及常態性措施,而不是隨機性或臨時性措施,夜點費就屬於具「勞務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之工資。
(二)至於全勤獎金之發放與否,取決於勞工每月出勤狀況而定,而且全勤獎金通常是按月給付,所以有實務見解[7]認為,全勤獎金具經常性給與性,為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
三、案例中,雇主應給付A多少加班費?
(一)A的加班費計算基準?
依上述,A的夜點費5,000元及全勤獎金1,000元均屬於工資,則均應列入加班費的計算基準,故A的每月工資總額為36,000元。
(二)加班費如何計算?
A的每月工資總額為36,000元。月薪給付總額相當於240小時者(即月薪總額除以30日再除以8小時核計者[8]),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計算式:36000/240 = 150】。
A支援同事加班4小時,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9],延長工作時間2小時之加班費為400元【計算式:(150 × 4/3) × 2 = 400】,再延長工作2小時之加班費為500元【計算式:(150 × 5/3) × 2 = 500】,故延長工作4小時雇主應給與加班費為900元【計算式:400 + 500 = 900】。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