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擔任服裝設計師兼企劃,其雇主經常不分上下班時間,隨時交辦工作項目,A經常需在下班時間回覆雇主訊息,或與其他人為工作事項之溝通,A是否可以向雇主請求加班費?
B在外商公司擔任軟體工程師,雇主經常在半夜傳電子郵件予B,某日B在晚上11時收到主管電子郵件,主旨為「URGENT:Need help,今日內完成。」B是否可以請求加班費?
C為私立幼兒園老師,雇主要求C需加入公司的通訊軟體群組,且雇主經常於下班時間在群組告知C關於公務上的訊息,例如:「明日校外教學請記得攜帶名牌。」並要求C瀏覽訊息後,一定要回覆,請問C可否請求加班費?
隨著通訊軟體的便利,越來越多雇主藉由通訊軟體交辦公務,也衍生出許多勞工經常於下班時間收到雇主的訊息,需額外利用下班時間回覆老闆的訊息,甚至在家藉由通訊軟體繼續提供勞務。
因此先前有新聞報導指出,勞工在非上班時間收到雇主訊息,雇主須補發加班費[1],但是可否像新聞報導所述向老闆請求加班費,還是需要依據具體個案判斷,以下將列舉三個案例向讀者們說明:(見圖1)
A是否可以向雇主請求加班,需以訊息的內容判斷,舉例來說,假如雇主在星期三下班時間,以通訊軟體通知A「請於下星期一上午11時前完成工作,並將設計圖傳給廠商。」由此內容可以得知,此訊息並不具有急迫性。
A尚可利用三個工作天的時間完成雇主所交辦的工作,無須A在非正常工作時間立即加班進行工作[2],且雇主並無表明有加班的需要[3],也沒有指定A須利用特定時段完成[4],縱使A決定自行利用下班時間完成公務,也不可以向老闆請求加班費。
B在下班時間收到主管訊息:「今日內須完成工作。」依此訊息內容可以得知,此工作內容具有急迫性,且雇主要求B於下班時間須即刻提供勞務,則此種情況,雇主應給付B加班費[5]。
應注意的是,B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以電子郵件內容及完成工作交付的紀錄等回報給雇主,請求雇主補登工作時間紀錄[6],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勞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加班費[7],需以雇主確實有要求工作或勞工有履行職務之必要者為前提[8],換句話說,假如雇主未要求勞工完成公務,勞工實際上也沒有提供勞務,則勞工也不可以請求加班費。
本案例中,雇主以通訊軟體告知C「明日校外教學請記得攜帶名牌」,由此訊息內容可知,雇主只是基於提醒的善意傳達資訊,並無交辦公務,更無要求C需即刻提供勞務,而C也沒有實際從事任何與公務有關的事項,因此C不可向雇主請求加班費。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