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想付資遣費,以改變職務內容的方式逼迫勞工自請離職,怎麼辦?


文:曾翔(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最後更新於

依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原則上只有在符合第11條規定的裁員解僱(例如: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1],或是第12條[2]規定的懲戒解僱情形下才可以解僱勞工(例如:勞工對僱主重大侮辱、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無正當理由持續曠工三天)。

但,雇主如果不想付資遣費,而以改變職務內容的方式逼迫勞工自請離職,因為「自請離職」是勞工自行提出的,在法律上可以歸責於勞工,因此雇主不需給付資遣費給勞工,將對勞工有嚴重的影響。因此,如果遇到這種以改變職務內容方式逼迫勞工自請離職的情形,勞工可以透過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調職的相關規定來保障自身權利:(見圖1)

圖1 雇主對勞工合法、違法的調動?||資料來源:曾翔 / 繪圖:Yen
圖1 雇主對勞工合法、違法的調動?
資料來源:曾翔 / 繪圖:Yen

一、改變職務內容需符合「調動五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3]規定雇主,如果要調動勞工的職務或是工作地點,必須符合五個要求,也就是「調動五原則」[4]:分別是:

(一)這項調動是基於企業經營上必須的理由,而且不可以有不當動機及目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二)調動之後,對於勞工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沒有產生不利的改變[5]

(三)調動後的工作,是勞工的體能及技術都可以勝任的。

(四)如果調動後的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該給予以必要協助。

(五)雇主要考量到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

因此,如果雇主是為了逃避資遣費的法定義務而將勞工調職,就不符合「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而違反法律規定,調動將因此無效。

二、如果發現雇主違反「調動五原則」,勞工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如果雇主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的規定,勞工可以向雇主主張拒絕調職。這時候若雇主以抗命為理由,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6]」解僱勞工,應該認為解僱違法而無效,勞工可以繼續在原職工作。

另一方面,如果勞工不願意留任,也可以依據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7],以雇主違反勞工法令使勞工有受損之虞為由,行使「被迫離職」的權利而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可依據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8],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

另外,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勞工可以在雇主違法調動後向法院提出確認調動無效或是回復原職之訴,並且在訴訟中依據勞動事件法第50條向法院聲請讓勞工在原職,或是勞資雙方同意的工作上繼續工作的定暫時狀態處分[9]

三、迴避解僱型調職

附帶說明,如果雇主是進行「迴避解僱型調職」,也就是本來有可以解僱勞工的事由,但雇主最後捨棄解僱,而改為調職[10],再給勞工一次機會。因為這樣的做法是為了保障勞工工作權而有正當性,因此法律上應該予以肯定。

但縱使是「迴避解僱型調職」,仍然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調動五原則」規定。

person
person
匿名(一般會員) 2023-04-11 19:46:23
請問如果是員工自請轉調職務也需符合五原則嗎?
person
匿名(一般會員) 2024-02-08 16:43:04
如果還沒簽訂勞工契約 雇主要求給與資料但我沒在半個月內給他 雇主就開除我這樣可以嗎?不用給資遣費嗎?我已經工作半年了 沒有契約是不是就很難辦
person
匿名(一般會員) 2024-02-25 16:37:25
公司要員工原在母公司移轉到子公司,需簽訂留意契約,契約只給留任至子公司,或不轉任只能轉調其他通路,此外如無勾選視同同意,就沒有其他的選項可選項,而且留任合約與任職合約都只有一份,員工沒有拿到一份,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person
匿名(一般會員) 2024-04-01 13:29:24
有成功案例?勞工局提供的免費諮詢的律師都暗示資方仍佔優勢
person
匿名(進階會員) 2024-04-21 10:26:28
我在北市的某家連鎖餐廳上班5年3個月
擔任pt外場人員
上個月初因為身體關係
我跟店長請了1個月的假
店長也答應讓我請假了
所以我做到3/31
後面就開始休息長達一個月的假期
直到4月的某天店長打給我
叫我有空去公司簽一下離職單
當下我真的是很傻眼
沒有提離職卻被公司開除了
請問pt的我這樣沒有提出離職卻被開除
是否能申請非自願離職書及資遣費?
person
匿名(進階會員) 2024-10-21 23:00:45
借我分享一下好嗎?借我分享一下好嗎?
person
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2024-10-22 11:23:50
您好,只要是基於非商業目的,非常歡迎分享!讓法律知識可以更普及~
分享的方式可以直接分享網址;但如果要進一步引用文章的內容,再麻煩您標示本篇文章的作者姓名等資訊如下,謝謝您:
曾翔,2022,〈雇主不想付資遣費,以改變職務內容的方式逼迫勞工自請離職,怎麼辦?〉,《法律百科》,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588
person
匿名(進階會員) 2025-01-14 01:30:41
資方歇業未提前告知 讓我自行找工作後才告知 要轉調其他門市
相關文章
如:法小科
如:legispedia@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