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時被雇主歧視怎麼辦?

文:曾翔(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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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9-07-25 ‧ 最後更新:2022-12-23

本文

理想中,我們希望就業市場能成為一個自由市場,讓適合的人才分配到適合的職位上,也就是所謂的「適才適所」,如此一來才能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強化國家競爭力。

然而,在求職過程中,求職者時常會遭遇到歧視問題,導致無法順利求職,此時應該要如何尋求協助?

一、定義

所謂的「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與工作能力無關的某些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者,或是用來決定所僱用勞工的薪資、福利、升遷、教育訓練等等,也就是一種針對某些特質所為的不合理的不公平對待。

二、就業歧視的基本規定在就業服務法

限制就業歧視的基本規定是就業服務法的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1]。」

如果求職時認為雇主違反本條規定時,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申訴,如果認定雇主違法,主管機關將依法予以開罰[2]

三、歧視指標不包括未被訂在列舉規定的項目

需特別注意,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是一個「列舉規定」,必須要符合法規明文所規定的這些特質才會違法。因此,在過往,如果雇主是以「血型」、「星座」來對於求職者進行歧視,雖然事實上也是就業歧視,但仍不違法;但是在2018年11月時就業服務法已經將「血型」、「星座」列入[3],但可惜仍未將「命理」列入。因此目前主管機關仍舊無法處罰以諸如八字、命盤等等與工作毫無關聯的特徵,對受僱者和求職者進行歧視的雇主。

四、其他就業歧視的相關特別法

除了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外,性別工作平等法針對了性別、性傾向有特別規範[4];老人福利法則有禁止針對65歲以上高齡者的年齡歧視[5];另外,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並沒有疾病歧視的規定,但是在精神衛生法[6]、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7]、傳染病防治法[8]等特別法中都有對於特別的疾病患者加以保障。

如求職者遇到這些情形,都可以保留證據,向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進行申訴。

註腳

  1.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2.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3.   立法理由:「……二、增列星座、血型等,禁止雇主不去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能力、條件或表現,而考量與工作能力及表現無關的星座、血型等因素,因而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因具有某類特質,而失去在工作上與其他人公平競爭的機會,避免就業歧視與不公平競爭。」見立法院(2018),《立法院公報》,第107卷第99期上冊,頁280-285。
  4.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章性別歧視之禁止,第7條至第11條。
  5.   老人福利法第29條第1項:「勞工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並致力老人免於就業歧視。」
  6.   精神衛生法第22條:「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違反者依同法第55條將處3 ~ 15萬元的罰鍰。
  7.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第1項:「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違反者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處30 ~ 150萬元罰鍰。
  8.   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第1項:「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違反者依據同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處以1~1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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