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勞工應該要為雇主提供勞務,才可以領取工資。然而因為特別休假(一般簡稱「特休」)有助於勞工消解持續工作後所產生的疲勞,也可以維護勞動力[1],因此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給予達到一定年資的勞工一定天數的特別休假[2],而且在特別休假的期間,仍然要發給勞工工資[3]。
至於怎麼去決定勞工到底哪一天使用特別休假,過去的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特別休假由勞雇雙方排定,然而現實上有些勞工可能還是沒有辦法依自己的意思排定特別休假。
不過按照目前勞基法已經新增排假相關的明文規定,原則上不是雇主去指定勞工哪一天要休假,而是由勞工自行決定,只是雇主在工作上如有需要,或勞工決定後又臨時需要調整,這時候可以由「雙方協商調整」,所以並不是由雇主單方面決定[4]。
至於所謂的「年」資應該要如何計算,也值得討論,目前的勞基法施行細則已有明訂。簡單來說,
舉例而言,A在2018年7月1日到職,所謂繼續工作滿「6個月」,是從2018年7月1日起算,算到2018年12月31日;滿6個月後依照勞基法給予特別休假,行使休假的計算方式可以是:
不過即使如同上面所說的,勞工可以自行排定特別休假,現實中還是時常聽到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問題。過去勞基法沒有規定特別休假未休完如何處理,因此很多時候年度沒有休完的特別休假就直接作廢。歷經2016年、2018年兩度修法以後,按照目前勞基法的規定,因為年度結束或者是離職還沒有休完的特別休假,原則上應該要換成工資,雙方也可以協商遞延到隔一年再休,但如果還是沒有休完,就不能再遞延,雇主應該要換成工資給付勞工[6]。
然而所謂的「工資」究竟以什麼標準計算,則可能有不同看法。為了避免爭議,目前勞基法施行細則已經規定,仍然按照「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7]」。
舉例來說,A在2018年月薪40,000元,特別休假有3天沒有休完,遞延到2019年(月薪已調升至42,000元),2019年年底還是沒有休而且A沒有離職,在2019年結束時,應該以A本來在2018年應發給工資時的最近一個月工資計算,也就是月薪40,000元,除以30所得的一日工資,去計算這3天沒有休的假,應該換算成多少工資給A。
雖然特別休假就是為了讓勞工真的得到休息,恢復勞動力,在法律上是否適合直接規定沒休完就轉換成工資,在不同國家也有許多不同的意見,但目前至少由法律規定特別休假在年度內休不完轉換成工資給勞工,比起特別休假在年度內休不完只能直接作廢,對於勞工權益更有保障,也避免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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