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勞動契約怎麼約定才合法?可以約定勞工提前終止定期契約須付賠償金嗎?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黃彥倫(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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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臺灣規範勞動關係最基本的法律[1]。勞動契約,就是勞工和公司間所簽訂關於工作條件的契約,勞基法上依照契約是否已明定服務期間,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2]

由於定期契約原則上期滿就終止,不像不定期勞動契約,必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的條件[3]才能解雇,此外勞基法的定期勞動契約,長度多半不到1年[4](參考下一段說明),不只無法達到勞基法退休[5]的條件,也難以隨著年資的累積增加特別休假日數[6],對勞工來說有很多不利的地方,所以勞基法才規定,原則上勞動契約必須是不定期契約,只有符合下一段所說明的條件時才可以約定為定期契約。

二、定期勞動契約怎麼約定才合法?(見圖1)

圖1 公司和我簽訂「定期勞動契約」是合法的嗎?||資料來源:黃蓮瑛、黃彥倫 / 繪圖:Yen
圖1 公司和我簽訂「定期勞動契約」是合法的嗎?
資料來源:黃蓮瑛、黃彥倫 / 繪圖:Yen


勞基法規定,定期契約必須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四個條件之一[7]

至於「繼續性」的工作,就只能約定成不定期契約。而且為了避免定期契約被濫用,在定期契約屆滿後,如果勞工繼續工作,雇主沒有立刻表示反對;或者雖然有另外簽訂新的勞動契約,但是前後勞動契約的工作期間都有超過90日,而且前後契約之間間斷的期間沒有超過30日,依照勞基法都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8]

勞基法施行細則對於定期勞動契約的條件有更多的說明:

(一)所謂「臨時性」是指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無法預期的非繼續性工作;

(二)「短期性」是指可預期在6個月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是指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

(四)「特定性」是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9]

此處請注意不定期勞動契約,法律條文本身並沒有對「繼續性」做任何定義。就此點最高法院認為「繼續性」的關鍵在於:勞工的工作內容與性質,對雇主來說,是否有持續性需要[10]。舉例來說,雖然公司與特定勞工之間簽了很多次定期契約,可是勞工所從事的是營運一個公司日常需要的工作(例如:收發公文、建檔、管理每年營運計畫等),所以即便形式上簽了多個定期契約,仍然可能會被認為是不定期契約[11]

三、可以約定勞工提前終止定期契約須付賠償金嗎?

前面兩段提到為保護勞工,勞基法對於簽訂定期勞動契約設有限制。但如果已經是符合法律規定可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的情形,雇主可不可以與勞工約定期間屆滿前離職要付賠償金給公司?

基於對私法契約的尊重,現行法院認為,在定期契約的情形,勞工未遵守已約定的服務期間而任意提前離職,如果會造成雇主損害,雇主對勞工請求合理的賠償金是可以的[12]。換句話說,在定期契約中,雙方可以約定勞工提前終止契約時,須給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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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5642(一般會員) 2020-11-19 07:26:44
律師您好:想詢問,

1. 公司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因此打算和視障按摩師簽訂半年期的定期勞動契約,如沒有意外會以每半年一聘持續下去,請問這樣是符合"短期性"的條件嗎?

2. 因為和視障按摩師簽訂的合約內說明聘僱者每週需到公司兩個半天,享有勞健保及勞退。

但並無提供特休、婚、喪假及員工健康檢查。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呢?

3. 如第2點狀況是違法的,那如果改為部分工時員工聘僱,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呢?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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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0-12-11 02:56:55
律師您好:請問,6個月內的定期契約屆滿,勞工需預告雇主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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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03-31 06:01:37
律師您好
我是一名職業司機
1,我想請問公司未幫員工申報勞健保,要去員工自行前往職業工會申報(員工超過5人以上),因有看過勞基法但不確定是否違法而向您詢問
2,公司時常要去員工需超載貨物,進而要求員工需閃避地磅躲避盤查,如不慎被抓到開罰單,公司要求該名員工自行負責,請問有無違法
3,因勞基法上表面非繼續性的臨時、短期、季節、特定性的工作才能簽訂定期契約,然而公司與員工的契約是為期一年的繼續性工作,請問這樣是算定期契約還是依照勞基法的不定期契約
4,員工因家庭因素有提前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公司因合約以及人手不足為由拒絕與員工簽訂離職單,請問有無合法

問題有點多,還是律師大大耐心解答
萬分感謝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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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3-08-19 16:08:46
違約金多少有規定嗎
與薪資比例原則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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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21387(一般會員) 2024-11-15 00:24:15
律師您好,想請問針對一般的行政櫃台工作(兼職)。
資方能夠在勞動契約裡明確規定必須服務到甚麼時候嗎?
並且規範如果提前離職必須付賠償金是否合法?
這樣是不是就是變相的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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