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也就是一般所說的「薪資[1]」,依照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的定義,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2]。依照勞基法規定,薪資原則上由勞工與雇主議定。然而勞工相對於雇主,往往處於比較弱勢的地位,所以勞基法規定,雖然由勞工與雇主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3]」。
臺灣的基本工資制度,依照勞基法規定,由「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4]」每年審議基本工資是否調整,目前(2019年)臺灣的基本工資是每月基本工資2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150元;到2020年1月1日開始,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8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158元[5]。
所謂的「扣薪」,在實際職場上層出不窮,例如有些公司會在工作規則中,規定勞工如果違反工作規則將扣薪資多少錢等。 然而所謂「事假扣薪」,和前一段所謂的扣薪有所不同。依照勞工請假規則規定,事假是勞工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時所使用的假別,一年內最多14天,而且「事假期間不給工資[6]」。
「不給薪資」與真正的「扣薪資」,這兩者之間的差異在於,因為違反工作規則而扣薪資,是實際上勞工有提供勞務,只是因為其他原因導致薪資被扣;但是事假不給薪資的原因是因為勞工沒有提供勞務,因此雇主也沒有給薪資的義務。
由於事假期間不給薪資,對於本來月薪就僅達基本工資的勞工,在請事假以後就可能發生當月所領薪資比基本工資還少的情形,這樣是否有違反勞基法規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的規定?
依照以上的說明,因為請事假,雇主按照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勞工薪資,並不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然而勞工當月所領到的薪資,還是不能少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請事假而未發的每日基本工資後的餘額」,對此勞動部網站也作了相同的解釋[7]。
舉例而言,月薪為基本工資的勞工A如果請事假一天,依照目前的標準,A所領到的薪資不能少於新臺幣23,100-(23,100/30)=22,330元;此外,因為自202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已調整為23,800元,調整後A的當月薪資就不能少於23,800-(23,800/30)=23,006元。
勞基法為了保護勞工而有基本工資制度,但薪資畢竟是勞工為雇主提供勞務的對價,因此如果因為請事假沒有實際工作提供勞務,導致當月所領薪資低於每月的基本工資,並沒有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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