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不像買速食,需要搜尋適合的工作、準備資料以及面試,整個過程曠日廢時。
我國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為了保障人民可以在被解僱的時候,與新工作之間可以「無縫接軌」,因此有俗稱「謀職假」與預告期間的制度設計。
所謂的「謀職假」,是指勞工在雇主解僱勞工的預告期間內,為了另謀工作可以請假外出,這種法定的請假理由就是謀職假[1]。注意!只有「被解僱」的情況才有謀職假。如果是自願離職,就沒有謀職假,要用自己的特休或事假才可以在上班時間找工作。
那什麼是「預告期間」呢?
勞基法中的預告期間,指雇主想要主動解僱勞工時,原則上需要事先通知,依照勞工的年資提前告訴勞工解僱的事實,讓勞工可以提早做準備[2]。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法終止契約時,需要進行預告,對於工作年資3個月至1年內者,要在終止契約10天前告知;1年以上3年未滿者,要20天前告知;3年以上者,要30天前告知。
要注意的是,計算預告期間的時候不用跳過假日[3],也就是說預告期間是以國曆日期依序計算,不是上班日、工作日的概念。
舉例來說,A在某公司上班已經持續1年半,雇主因業務緊縮決定在今年6月30日辭退大部分員工(包括A)。這時候雇主原則上必須在6月30日的20天前,也就是6月10日前告知A解僱的事實,才符合勞基法規定。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在「每星期不超過兩日工作時間」,也就是為了找工作請假而累積的請假時數每週不超過2天工作時間的原則下,勞工都可以請謀職假。
請假的方式,勞基法並沒有特別規定,因此原則上還是依照工作規則以及勞動部頒定的勞工請假規則[4]進行。
至於謀職假的薪水問題,謀職假可是一種「有薪假」!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勞工請假找工作的時間,雇主要照常給付工資,雇主不能以勞工請假外出找工作為由,惡意苛扣薪水。
前面提到每星期可以請不超過2天的謀職假,而如果雇主違法,給的預告期間不滿一星期,勞動部認為仍應保有2天的謀職假[5]。
例如,雇主在解僱前5天才通知,雖然此時不滿一星期,但在這5天內勞工還是可以請滿2天的謀職假。
如果雇主沒有給預告期間讓勞工準備,這時候雇主就要支付工資以代替預告期間。以上面提到的例子而言,如果雇主不在20日前預告A要解僱,雇主就應該支付20日的工資給A。
雖然勞基法要求雇主解僱勞工原則上要有預告期間,例外時才能支付工資以代預告,但實務上多數雇主似乎仍傾向付錢了事,避免職場運作在預告期間產生磨擦,另一方面也避免被解僱的勞工繼續接觸工作中的資料。
最後提醒大家,被解僱時別忘了要請雇主提供服務證明書,並確認自己屬於非自願離職,一方面確保資遣費,二方面是確保自己在失業後能請領失業給付。如果雇主有違法不通報、不給證明而惡意解僱,請一定要據理力爭、保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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