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A每週末在X服飾店當兼職人員賺取生活費,但因為下學年沒抽到學校宿舍,必須再兼一份打工賺房租,後來找到平日課後到Y餐廳的打工。X服飾店已經有幫A投保勞保、提繳勞退,Y餐廳還需要幫A辦理勞保、勞退嗎?
如果Y餐廳說,X已經有幫A投保勞保,這裡不用重複投保,A還可以省一筆勞保自負額,這種說法正確嗎?
A在Y餐廳多繳一筆勞保保費有什麼好處?如果只選其中1個雇主投保,可能會有什麼不利益呢?
首先,雖然A是兼職的工讀生(勞動法令的「部分工時勞工」),但只要是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必須強制投保的單位[1],雇主都要在勞工到職日幫他們投保勞保;此外,也要幫A提繳勞退[2],X服飾店的做法合法正確。
其次,如果Y餐廳也是強制投保或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單位,同樣必須幫A辦理勞保、勞退才合法。此外,A在Y餐廳也投勞保,也有普通事故保險給付合併計算,以及職災認定等保障!究竟法律如何規定,以下接著說明。
是的。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只要雇主是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各個雇主都一定要分別幫勞工投保勞保[3],沒有重複加保的問題,不可以選擇其中1個雇主投保。所以,就算X服飾店已經幫A投保勞保,只要Y餐廳是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的強制投保的單位,就必須在A到職日幫A投保勞保,Y說不用重複投保的說法已經違法。
如果Y餐廳不依法幫A投保,會依情形被處保費4倍或2倍的罰鍰!如果A因此有損失,Y也要賠償[4]。
勞工有2份以上的兼職工作投保勞保時,如果遇到普通事故,保險給付的月投保薪資可以合併計算,不過合併的上限是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最高一級;但如果連續加保未滿30日,不可以合併計算[5]。也就是說,如果遇到普通事故[6]必須請領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這5種給付[7]時,投保薪資是可以把2份以上的投保薪資都加起來,最高算到45,800元[8]。
案例中,假設A在X服飾店打工的月投保薪資是11,100元,Y餐廳也幫A投保11,100元。此時,如A遭遇普通事故要申請保險給付,月投保薪資額就會是22,200元(X的11,100元+Y的11,100元=22,200元)。反之,如果Y餐廳沒有幫A投保勞保,A請領普通事故給付時無法合併計算,只有X服飾店的月投保薪資11,100元。因此,省勞保費自負額的說法,看似划算,但勞工實際遇到問題時,反而吃虧。
如果第2個兼職單位沒有幫勞工投保勞保,在第2個兼職單位工作或通勤時發生事故,可能就無法被勞保局核定為職業災害。
例如Y餐廳沒有幫A投保勞保,A在Y餐廳打工結束回家的路上不小心發生車禍受傷住院1週,出院還必須休養1個月才能工作,此時,不只Y無法幫A申請任何勞保給付,就算A尋求有幫他投保的X服飾店申請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因為事故發生的時間、往返的應經途中都不是A從X服飾店上下班的時間、路徑,很可能會被勞保局認定不是職業傷害,只能申請普通事故的傷害給付[9]。
而職災與普通事故對勞工的給付條件、範圍等都有差異,以傷病給付為例,將會有以下差異(見圖1):
由圖1可知,Y餐廳沒有幫A投保勞保,A從Y餐廳下班回家時發生車禍,無法工作沒有薪水的期間,只能由X服飾店請領普通傷病給付,而且只限於A「住院」的第4天起,請領平均投保薪資的5成,A出院在家療養的1個月期間就不能請領。相反地,如果Y餐廳有幫A投保勞保,由Y請領職災傷病給付,從A不能工作沒領到薪資的第4天起,不論住院或在家療養1個月的門診期間,都可以申請到平均投保薪資的7成。因此,多份兼職投保勞保對勞工有諸多保障。
是的。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無論是正職或兼職,只要雇主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單位,各個雇主都必須在勞工到職日幫勞工按月提繳至少6%的勞退[10],如果雇主沒有按時繳足,會有處應繳金額3%至1倍的金額等罰則[11]。案例中,X及Y都必須依法為A提繳勞退。
總結說來,無論大學生A兼職幾份打工,只要雇主是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或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單位,X服飾店及Y餐廳都必須為A投保勞保、提繳勞退。在雇主方面,遵法可以免於相關罰則、賠償,並照顧勞工;在勞工方面,遇上相關勞保給付等問題時,也獲得保障。具體投保疑問,也建議進一步詢問勞保局及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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