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不景氣薪水凍漲,很多人除了正職工作以外,會再多從事一份兼職工作,又或者是找不到正職工作,只好從事一份或多份兼職工作。過去社會上不少慣老闆時常以兼職工作與正職工作不同,勞動基準法沒有明文規定兼職勞工也一體適用為由,任意剝削兼職勞工的勞動權益;兼職勞工也因為經濟上的弱勢,不知道或不敢爭取自己的權益,而白白蒙受損失。
為全面保障兼職勞工的勞動權益,勞動部於2014年1月27日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1]」(最新修正於2018年5月17日),將工作時間較「全部時間工作勞工」縮短的勞工稱為「部分工時勞工」,開始有了明文保障規定。因此,無論是超商的時薪人員、餐飲業的計時人員,或是服飾百貨業的兼職店員,打工族們的勞動權益都受到明文保障。
原則上部分工時勞工(以下仍沿用社會上慣用的「兼職勞工」稱之)的各項勞動權益,與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以下稱「正職勞工」)並無不同,只有部分項目因為工時縮短的特性加以調整而已。重點說明如下:(見圖1)
兼職勞工的年資,應從受僱日開始起算,如果有一天從兼職轉為正職,或者從正職轉為兼職,過去的年資都可以合併計算。
兼職勞工的薪資一樣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23,800元,每小時為158元[2])。所以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按日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的金額;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的每月基本工資。
兼職勞工如需在平日工時外再加班時,例如平日工時是4小時,若加班4小時以內,合計總工時還不到法定正常工時8小時的話,薪資則由勞資雙方來議定,但是無論如何,都不能低於時薪158元。如果1天總工時超過8小時,還是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加成計算加班費,也就是前2個小時加給1/3以上,後2個小時加給2/3以上[3]。
但與正職勞工不同的是,如果兼職勞工是按時計酬,而且時薪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的話,因為按時計酬者享有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的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資中,所以遇到例假日或休息日未出勤的話,雇主是可以不用另外給付工資的[4]。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的日子,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但是像餐飲業者碰到國定假日例如除夕或中秋節,特別需要兼職勞工上班以因應額外人力需求,這時工資該如何計算?
雇主經兼職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上班,但必須給付雙倍工資[5];
實施休假日與工作日對調,也就是經勞資雙方協商,將國定假日當天視為平常日來上班,雇主再另外給予計薪的休假[6]。第二種方式是針對兼職工作所設的特別規定,可以減少雇主的薪資成本。
例如正職勞工是工作滿1年有7天特別休假,兼職勞工如果一天工時是4小時,則是7天乘以4/8,可以放3.5天特別休假,也就是按照工時的比例來給予特別休假。
不過,如果是生理假、產假、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基於女性生理及保護母性身體健康的精神,則與正職勞工享有相同天數的權利;子女出生後未滿2歲的兼職勞工,也跟正職勞工一樣享有每日60分鐘的哺(集)乳時間,加班達1小時以上另有30分鐘的哺(集)乳時間。
只要是僱用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雇主應為兼職勞工投保勞工保險[7],不得藉口兼職勞工已就其正職工作投保而規避投保責任。換言之,同時做2份工作,2家公司都要加保(但總投保金額不超過月投保薪資最高等級),若雙重加保時間連續滿30天以上,普通事故給付金額可以用投保薪資合併計算,只是給付上限不得超過勞保月投保薪資最高等級[8];但如果是職業災害給付,則只能依較高的投保薪資計算,不能合併2家公司的投保薪資。
就業保險並無僱用人數的限制,但1人只能選擇1個單位投保[9],所以即使只僱用1位兼職勞工,如果該兼職勞工並沒有在其他單位投保,雇主仍然應該為其投保就業保險。
兼職勞工如果每個工作日均到工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或是1週工作達12小時以上,雇主就應該為其投保健保[10]。
兼職勞工的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與正職勞工並無不同。
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11],不因其為兼職勞工而有不同。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