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小姐長年以來都有生理痛的困擾,每個月生理期都會痛到直冒冷汗而無法正常工作,因為怕影響工作進度或造成同事的困擾,所以遲遲不敢向公司請生理假,某日A小姐真的痛到受不了,於是向人事主管B先生提出生理假的要求,希望可以請假在家休息,結果竟不僅遭B先生質疑:「是不是想偷懶?」甚至要求A小姐必須提出醫學中心的診斷證明才予准假,究竟B先生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勞動基準法於1984年制定,當時並未針對生理假的部分特別規定,直到2002年制定了兩性工作平等法(後已於2008年正式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後,生理假一詞才正式出現於法律條文中。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1]的規定,女性勞工每個月得請1日生理假,一年最多可請12日,但假設一年請生理假的日數超過3日,超過的部分就會納入一年30天的病假[2]中一併計算,而生理假的薪資依法規定應減半發給。不過如果一年內已經請了病假30日、生理假3日,之後仍有請生理假的需求,女性勞工雖然還是可以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不過超出的日數雇主得不給付薪資[3]。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所作的函釋[4],是否符合請生理假的資格,原則上應該是依照女性是否停經而定,而與年齡沒有絕對的關係。但因為生理期涉及個人隱私,事業單位在事實上難以查證,此部分就只能仰賴勞資雙方的信賴關係了。
不需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早在1991年就作出相關函釋[5],明白表示女性因生理原因請假無須提出醫師證明,不過當時還沒有直接以「生理假」來稱呼,而是直接視為病假。
於兩性工作平等法最初制定時,施行細則第13條原先的規定是認為請生理假於「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受雇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6],不過後來於2014年1月16日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時,就直接刪除了生理假必須提出證明文件的規定,此部分可以參考當時的修法理由[7]。因此,公司的人資人員如果要求請生理假的女性職員提出相關證明,就會違反上開規定,員工得持上述規定向公司表達立場並維護自身權益。
先前曾經有新聞提到某電子公司要求女性員工請生理假須提供驗試紙,以證實確實在生理期間[8],此要求不僅有侵犯員工隱私之虞,更違反了相關勞動法令,因此經檢舉之後,遭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裁罰了10萬元[9],對於企業形象可說是一大打擊。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10],當受雇者提出生理假的需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若違反前述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11]定有罰則,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且公司名稱或負責人姓名等甚至會公布在勞動部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12]」上,提醒雇主千萬注意,勿因小失大。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第1項及第3項[13]的規定,公司若刻意刁難,員工可以直接向地方政府勞工(動)局提出申訴,由勞工(動)局介入調查、協調,倘若證明公司確實有刁難等情況,就會進行裁罰等後續處分。
回到本文的例題,A小姐依法可以向公司申請生理假,且不需提出任何醫院的證明,由於生理假屬於女性勞工的法定權益,雇主不得以程序或其他手段刻意刁難,B先生要求A小姐必須提出醫學中心所開立的診斷證明,已經違反了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若經檢舉可能會遭主管機關處以裁罰,應特別留意。
不過還是在此提醒各位讀者,請生理假雖然不必提供證明,但仍然必須遵守公司的請假規則,尤其因為生理假通常較為突然,難以於事前預測、規劃,因此例如請假當天務必要與職務代理人聯繫、需傳訊息向人事主管報備,並且要在事後完成請假程序等等[14],務必依據各該公司的請假規則或勞動契約完成請假,以免被公司以「曠職」予以懲戒[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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