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籍家庭看護A在臺灣工作快1年了,從來沒有放過假。今年6月開齋節,她終於鼓起勇氣拜託雇主讓她放假去「過年」,A跟同鄉一起享受節慶的氣氛,閒聊的時候,A才知道有些人每個星期天都放假,A忍不住想,同樣是家庭看護工,為什麼老闆不讓她放假呢……
家庭看護工[1]因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2],休假並不如廠工等適用「一例一休」之規定[3],因此許多家庭看護工的雇主都有看護工不需要放假的觀念,然而,不放假雖然不違勞動基準法,但也不符勞動契約之內容。
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和看護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契約[4],並建議於契約中載明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資與膳宿、工作時間、休假、休息與特別休假等,以具體明確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該契約亦需經勞工母國政府驗證[5]才能合法聘僱,各國政府皆與臺灣政府協商訂定「契約範本[6]」。
聘僱外籍看護工時,若勞動條件低於該國政府所公告的契約範本,該國政府即不予臺灣雇主驗證引進雇用。換言之,各國看護工契約範本即是外籍看護工的基本勞動條件之依據。
綜觀菲律賓、印尼、越南等國政府所公告之看護工契約範本,都有載明雇主每7日須給勞工休假1日做為例假,雇主若要求看護工於休假日工作,則需發給1日工作做為加班費,如表1。
甲乙雙方協議並同意勾選以下方式之一作為例假:
□乙方工作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各國勞動契約中,除了「七休一」之例假之外,亦有載明看護工之病假及特休假,其應休日數及給薪規定如表2、表3。
註:甲方為雇主;乙方為勞工。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印尼、菲律賓與越南三國的家庭看護工勞動契約範本。
此外,由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並未排除外籍勞工或家庭看護工之適用,因此,家庭看護工若因生理痛無法工作,每月得依法請生理假一日,該日薪資折半發給[7]。
若是雇主不准家庭看護工請生理假休息[8]、要求其出示生理期之證明,或是扣除當日全部薪資,都已違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局可開罰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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